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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
計畫,依內政部訂頒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
序及認定原則第六點規定,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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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
條所定之公共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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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之審
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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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
府社會處、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各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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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季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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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幹事數人,由本府下列單位人員兼任,負責相關資料整理及
聯繫協調等事項:
(一)建設處。
(二)社會處。
(三)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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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
席費。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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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審查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時,得邀
請設計人列席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