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090101583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
  計畫,依內政部訂頒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
  序及認定原則第六點規定,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
  條所定之公共建築物。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之審
    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
  府社會處、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各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本小組每季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
六、本小組置幹事數人,由本府下列單位人員兼任,負責相關資料整理及
  聯繫協調等事項:
  (一)建設處。
  (二)社會處。
  (三)教育處。
七、本小組委員、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
  席費。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審查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時,得邀
  請設計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