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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 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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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小組任務: (一)協助政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 行。 (二)協助政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政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 習。 (四)協助政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政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政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政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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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詢小組成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各一人、組員八至二十一 人。 (一)召集人:建設處處長兼任之。 (二)執行長: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兼任之。 (三)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1.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2.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3.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 4.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專案輔導團中本府之諮詢委員得 優先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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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因故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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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縣政府排定抽 查之案件為主。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縣政府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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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得由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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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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