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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0940164521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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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公眾利益,減少本縣未來進行污
    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時可能造成二次施工之困擾,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內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於開工前檢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備;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本府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竣工查驗,查驗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三、本府審核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相關資料之項目如下:
 (一) 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5
      條) 
 (二)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
      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預設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
      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預設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
      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8  條) 
 (三)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
      顯著標示。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24 條) 
 (四) 餐廳、旅館之廚房、工廠、機關、學校、俱樂部等類似場所之附設
      餐廳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備編第 36 條) 
 (五) 於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以
      避免日後須於室內施工或敲除外牆、擋土設施等問題。 (下水道用
      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6  條) 
 (六) 以抽水機排除污水者,應於出水口設置適當消能設施始得接入公共
      污水管線。
 (七) 管徑、流速、埋深、清除孔等其他問題,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
      準辦理。
四、為利未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工,以下數點建議配合施作:
 (一) 預留施工、維護之保留空間 (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係指土地境界
      線至建築物外牆之寬度,為七十五公分,高度與深度係以地表為基
      準量起,最小深度為一百五十公分,最小高度為三百公分) 。
 (二) 預設流入污水處理設施 (或化糞池) 管線之切換裝置,使污水可不
      經污水處理設施 (或化糞池) 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
      ;污水處理設施 (或化糞池) 以廢除為原則。
 (三) 糞管與雜排水管應單獨 (不混接) 接入陰井 (配管箱) ,且接入陰
      井 (配管箱) 時,糞管在下方、雜排水管在上方。
五、本要點實施日期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