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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公共藝術作品管理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覺字第1080002404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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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營造公民美學的生活環境,提昇
    本縣公共藝術品質,持續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後之美感,落實公共
    藝術維護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與各鄉鎮市公所依法設
    置公共藝術者。
三、本要點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宜蘭縣公共藝術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考核。
四、考核成員:
 (一) 公共藝術設置考核成員,由本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擔任,召開公共
      藝術審議委員會辦理考核。
 (二) 公共藝術品維護作業考核成員,除本府主辦業務一至二位人員外,
      另延聘專家學者三至五人或專業團隊共同組成,考核結果,應提送
      本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備查。
五、考核方式:計有公共藝術設置考核成員暨公共藝術品維護作業考核成
    員二種,分述如次:
 (一)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各鄉鎮市公所,設置公共藝術,自籌
      備計畫、徵選作業、設置施作等階段,均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宜蘭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
      期充分發揮依法行政與藝術美學效應;對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於
      完成當年度,應接受本府之評鑑,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
      並視其設置成效之優劣,對該設置單位 (機關學校) 之承辦及主管
      人員,予以適當之考核獎懲。
 (二)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各鄉鎮市公所,對於已設置完成之公
      共藝術作品,應依照原創者之建議,訂定公共藝術維護計畫,並逐
      年編列預算執行之,本府應逐年辦理維護評鑑考核,其考核項目及
      評分標準如附表二,並視其維護成效優劣,對該設置單位 (機關學
      校) 之承辦及主管人員,予以適當之考核獎懲。
六、考核種類及項目如下:
 (一) 公共藝術設置考核:
      1.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作業是否妥善。
      2.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相關作業是否妥善。
      3.公共藝術設置成果報告書相關作業是否妥善。
      4.公共藝術經費是否符合規定。
      5.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之民眾參與程度與成效。
      6.公共藝術之推廣是否善用各媒體資源。
      7.公共藝術之設置是否鼓勵多元化的藝術創作。
 (二) 公共藝術品維護作業考核:
      1.有無依照原創者之建議訂定公共藝術作品之維護計畫。
      2.有無依據當年編列之預算執行。
      3.公共藝術品管理情形是否良好。
      4.公共藝術品作品說明牌是否維護完善,周遭環境是否維持整潔怡
        人。
七、獎懲標準如下:
 (一) 獎勵:
      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 (含) 以上者,該設置單位 (機關學校) 之單
      位主管 (機關首長) 及承辦主管人員各記嘉獎乙次,承辦人員記嘉
      獎二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乙次。
      各鄉鎮市公所則建議該所依權責發布獎勵。
 (二) 懲處:
      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 (含) 者,該設置單位 (機關學校) 之單位主
      管 (機關首長) 及承辦主管人員各記警告乙次,承辦人員記警告二
      次,協辦人員各記警告乙次。
      各鄉鎮市公所則建議該所依權責發布獎勵。
八、本要點提本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