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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 保紛爭,特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暨四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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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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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 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 本小組委員,由本府農業局、建設局、社會科、本縣衛生局、警察 局、環境保護局主管兼任之。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之,秉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各小組委員所屬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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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 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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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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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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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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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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