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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補助及扶植藝文團體、個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發字第1080004753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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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縣內藝文團體、個人,
    提高專業水準,並積極從事創作及舉辦文化活動。特依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加強地方文化藝術發展計畫」及宜蘭縣文化藝術發展諮詢
    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及扶植對象,以藝文團體或個人之短期性藝文活動為範疇
    ,並選擇有發展潛力、具地方特色之團隊或個人,按其年度計畫,就
    其特定項目予以培植。
三、凡本縣轄內登記有案之音樂、美術、文學、舞蹈、戲劇、雕塑、攝影
    、建築、電影、民俗技藝等藝文團體或個人均可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
 (一) 藝文團體未經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者,但個人不在此限。
 (二) 屬於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 曾接受本局補助或扶植,辦理績效不佳者。
 (四) 申請年度內同一團體或個人之活動業經本局補助者。但對本縣文化
      建設確實具有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五) 違背其他法令規定者。
五、申請、審核程序:
 (一) 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日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正式活動計畫
      書。團體或個人之相關資料及活動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由本局「
      藝文團體 (或個人) 經費補助審議小組」審核。
 (二) 申請扶植者,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撿送年度計畫書及
      相關附件至本局,由本局彙整資料並初審後,提請本縣文化藝術發
      展諮詢委員會審核。審核決議時,有利害相關之委員應行迴避。
 (三) 前二款之審核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通過後二週內函復申請人或
      團體,未通過者亦由本局函知。於審核期間得視需要通知申請者列
      席說明。
六、補助及扶植標準:
 (一) 藝文團體及文化機構社團之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拾萬元。
 (二) 個人之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陸萬元。
 (三) 配合本局舉辦之文化活動,其最高補助額度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 扶植案之補助額度,由本局依各年度之扶植計畫核定金額。
七、藝文團體或個人申請補助,一年以一次為原則,並應於相關文件及宣
    傳印刷物登錄本局名銜,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須將原始支出憑證、
    活動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送本局,以憑備查核銷。
八、受扶植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送原始支出憑證及扶
    植成果報告書送本局備查核銷。
九、為協助受補助、扶植藝文團體及個人達成辦理績效,本局得派員或邀
    請本縣文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實地了解其現況及計畫執行情形
    。
十、受補助或扶植之藝文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四、七、八點規定,於事後發
    現者,本局得予追逕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經本縣文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審核,送縣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註:凡欲申請者請親自至本局藝文推廣課或以通信方式索取「文
            化活動補助任扶植案申請書」 (請附回郵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