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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以下簡稱支領 要點) 第六點暨「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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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支領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 以下簡稱獎勵金) ,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本局編列預算 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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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領對象: (一) 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各單位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 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1 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2 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3 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4 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 、秘書、公關、行政等相關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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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領標準: (一) 本獎勵金經費依每年度編列之預算按月平均分配,全年度獎勵金不 得超出交通罰鍰實際分配收入百分之六,並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 1 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二,其支領獎 勵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一。 2 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其分配比 例如下 (如附件二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 計算方式及分配說明表) : (1) 業務規劃機關分配百分之十五,其分配比例如下: 主官 (局長) 分配百分之十五。 業務副主官 (副局長) 分配百分之十二。 副主官 (副局長) 分配百分之十一。 主任秘書分配百分之八。 承辦單位主管 (交通警察隊隊長) 分配百分之十一。 承辦單位副主管 (交通警察隊副隊長) 分配百分之八。 承辦單位 (交通警察隊) 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 十五。 (2) 勤務監督執行機關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1 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係指各分局,各分局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 ,係依該分局當月舉發總點數占所有分局當月舉發總和點數 之比例,乘以當月本局所分配勤務監督執行機關總獎勵金之 所得。 2 各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 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分局長分配百分之三十。 副分局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分局承辦交通業務組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分局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四十。 (3) 勤務執行機構分配百分之三十八: 1 勤務執行機構係指分駐 (派出) 所、警備隊、保安隊、交通 隊,各勤務執行機構獎勵金分配方式如下: 各分局、保安隊、交通隊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係依該 分局、保安隊、交通隊當月舉發總點數占全警察局當月舉發 總和點數之比例,乘以當月本局所分配勤務執行機構總獎勵 金之所得。 分局各分駐 (派出) 所、警備隊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 係依該分駐 (派出所、警備隊當月舉發總點數占該分局當月 舉發總和點數之比例,乘以當月該分局分配勤務執行機構總 獎勵金之所得。 2 各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分配比 例如下: 分駐 (派出) 所部分: A 所長分配百分之五十五。 B 副所長分配百分之二十。 C 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警備隊部分: A 警備隊隊長分配百分之五十五。 B 警備隊隊長職務代理人分配百分之二十。 C 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保安隊部分: A 隊長分配百分之四十。 B 副隊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C 小隊長分配百分之二十。 D 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交通隊部分: A 分隊長分配百分之八。 B 拖吊場小隊長分配百分之六。 C 卸貨場小隊長分配百分之六。 D 其他小隊長合計分配百分之二十四。 E 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五十六。 (4) 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 書、公關、行政等相關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十五: 警察局部分:分配百分之三十,相關作業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督察室分配百分之二十八。 資訊室分配百分之四。 後勤課分配百分之十四。 人事室分配百分之十四。 會計室分配百分之十六。 秘書室分配百分之十四,其中出納分配百分之三,其他相關人 員分配百分之十一。 公關室分配百分之四。 行政課分配百分之六。 分局部分:分配百分之七十: 各分局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係依該分局當月舉發總點數 占所有分局當月舉發總和點數之比例,乘以當月所有分局所分 配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 秘書、公關、行政等相關作業人員總獎勵金之所得,相關作業 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督察組分配百分之三十七 (其中督察業務分配百分之三十,人 事業務分配百分之七。 資訊業務分配百分之九。 後勤業務分配百分之十一。 主計業務分配百分之十四。 秘書組分配百分之二十九。 (五) 團體獎勵金分配百分之七: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另 共同作業人員獎勵金如有節餘,亦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 金用。 1 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 人一個月薪資 (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 務加給) 之百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 ,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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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依本規定所限定職務之個人獎勵 金分配比例不得隨意調整外,其他承辦業務相關作業人員,則由各單 位主官 (管) 於該單位當月依本規定分配之獎勵金額度內,視該單位 內各員當月處理交通安全相關業務量之多寡暨出力程度,調整分配各 員當月分配之獎勵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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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 十;申誡貳次 (含累積數) 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 記過 (含累積數) 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上揭處分,以 獎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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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 (到) 職、請假、曠職 ( 工) 、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 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 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 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 同一月份請假超過 (含) 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 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 (三) 曠職 (工) 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受 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 不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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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每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十五日前填造印領清冊函 送本局彙整辦理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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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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