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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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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辦理。
二、目的:為配合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之推動,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俾利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三、應辦理公開閱覽之招標文件為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但有特殊
    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由本府政風處負責管理。
五、公開閱覽期間: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不得少於五工作天。但以電
    子化方式辦理者,不得少於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
六、公開閱覽項目內容:
(一)招標文件項目:
  1.工程圖說樣稿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
    工說明書等) 。
  2.契約樣稿。
  3.標單樣稿。
  4.切結書樣稿。
  5.投標須知樣稿。
  6.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7.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二)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 (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
    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七、受理公開閱覽程序:
(一)本府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依規定辦理公開閱覽公告暨相關反映意見之處理事
    宜,辦理之公告閱覽文件應於公告前一日送交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以
    利辦理公開閱覽。
(二)廠商或民眾欲公開閱覽公共工程招標文件,應依公告事項至指定公開閱覽
    處所登記 (如附件一),管理單位或專人始可受理,並在指定處所 內公開
    閱覽。
(三)廠商或民眾對所公開閱覽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任何疑義或反映意
    見,應當場填具書面反映意見表(如附件二),逕送閱覽處所管理人員收持
   ,不受理口頭反映意見,俾憑彙整意見與處理。
(四)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或專人於公共工程公開閱覽結束三日內,應將彙整
    之反映意見,送請主辦工程單位研議處理後,主辦工程單位始可辦理招標
    公告作業。
(五)主辦工程單位研議反映意見,或請技師、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研議或修
    正招標文件後,應回覆廠商或民眾意見並副知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或專
    人,本項反映意見之處理原則上應於七日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應簽報機
    關首長延後處理時限。
(六)意見處理回覆廠商或民眾後,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或專人得辦理滿意度
    調查,調查方式可以電話訪問方式為之。
(七)公開閱覽處所管理單位或專人返還公開閱覽文件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