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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0990112117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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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有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相關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政府
    採購法第十六條暨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實施要點暨應注意事項
    等法令或規定各處條文,為便所屬公務員熟知相關規定,特蒐集各該
    條文規定彙編本注意事項,以供爾後遇有請託關說情事處理之依據。
貳、請託關說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
    託。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
二、有關請託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
    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準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之規定處理,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端正政風行動
      方案防貪方面請託關說第一條)
 (二)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關說人員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機構。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請託關說第二條)
 (三) 請託或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逕行知會政風機構。 (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請託關說第三條)
 (四)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及公立學校人員,依前述規定所為之知會,應
      向其人事單位為之。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請託關說第四條
      )
 (五) 政風機構或人事單位獲知前述請託或關說情事,應即逐案建檔,如
      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 (端正政風
      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請託關說第五條)
 (六) 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請託關說,宜以畫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參、請託關說事件陳報處理應注意事項:
一、所稱之請託關說事件,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
    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
    權利義務之虞者。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應注意事項第二
    條)
二、請託關說部分規定應為之「知會」,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以書面為
    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政風機構於受理知會後,應即簽
    報登錄建檔。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應注意事項第三條)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遇有請託關說情事,請依式 (如附件) 填寫請託
    關說事項登錄表知會政風室,於陳報首長核閱後七日內,影印紀錄表
    乙份陳報本府 (政風室) 備查。
四、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構) 或學校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其人事單位
    比照相關規定處理。義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方面應注意事項第十
    一條)
肆、違反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相關規定之懲處:
一、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十五條請託關說規定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亦依各該法
    令處罰。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者,其該
    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三、公務員違反請託關說相關規定,而其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
    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
    案防貪方面應注意事項第十條)
伍、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正。
陸、本注意事項陳 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