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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借支薪津,應以確因正當用途急需為原則,其數額以各該員工月 支現金給與部分 (包括薪俸、主管特支費、工作補助費、或專業補助 費) 之薪額為限,並於發放次月份薪津時起,最長分三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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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遇有婚喪、生育、子女教育等特殊事故,請求借支,應以其應領 之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之數額為限,並應於核發該項補助 費時,一次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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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借支薪津或各項補助費,應簽會主 (會) 計單位 (各機關學校得 視實際需要自訂格式) 陳請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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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借支薪津或各項補助費,在前借未還清前,除有特殊事故外,不 得再行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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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會計人員對於員工借支,應照前項規定期限,於發薪時,辦理扣 還之會計手續,否則,如有發生無法收回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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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離職時,其離職單應送會主 (會) 計單位查明簽註有無借支尚未 扣清情形,人事單位始得憑以核發離職證明書,否則,未收回借支款 項,應由人事單位有關人員連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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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休人員所有在職時結久借支公款,確時無力先以現金繳還者,得比 照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卅條後半段規定,在退休金內,核實收回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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