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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5012972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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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
    、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職能治療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
    療生、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任公立醫
    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認定由醫事人員擔任職務之人員。
    本作業規定所稱新進醫事人員僅指初任與離職再任者,不包括經銓敘
    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
三、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法定醫事職務出缺,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或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之規定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者外,應就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
    定之醫事人員者,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進用。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遴用新進醫事人員公開甄選作業時,應先填報「職務
    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陳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自
    行遴用合格人員,並應設立甄選委員會,就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
    審議。
    前項公開甄選作業由各機關學校依本作業規定辦理甄選。
五、各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依其醫事職務之職稱、級別之不
    同。視實際需要分類不定期舉辦。辦理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調查缺額及公告:於每期辦理甄選作業時先調查各機關學校需補缺
      額,除已列入遷調或考試分發者外,並予管制及公告。
 (二) 資格審查:參加甄選人員應依規定繳交相關學歷證件,經審查符合
      具有任用資格者始能參加甄試。
 (三) 甄試方式:依各機關學校甄選類別及業務性質之不同,由甄選委員
      會就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擇定方式辦理及評定成績。
 (四) 核定:將甄選結果造冊,陳奉核定後依規定進用。
六、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發明或論文
    等一至二種方式行之。
七、各機關學校甄選之錄取人員,依其所提報之醫事職務職缺,按名次順
    序及志願進用,並得視甄選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冊候用。
八、有關醫事人員甄選方式、類別、缺額、資格條件、成績之計算標準及
    其他辦理甄選有關事宜,於甄選公告內訂之,並刊登於相關網站或新
    聞傳播媒體或其他公開場所公告一週。
九、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所屬機關新進醫事人員之甄選,得比照本作
     業規定自行辦理,或另定作業規定公開辦理甄選。
十、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