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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員工子女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2005459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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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鼓勵員工子女敦品向學、造育英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本府現職員工 (不含所屬機關、學校) 子女,就讀
    以下學校,且當學年度、在校內、外未請領任何獎助學金,亦未取得
    公費補助待遇者。
 (一) 大學 (專科) :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 (不含五年制專科
      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研究生、公費生及軍校生)
 (二) 高中 (職) :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 (職) 及五專一、二、三年級
      學生 (不含公費生及軍校生)
三、獎學金之經費來源:
    由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每年提撥新台幣 (以下同) 十萬元作為本府員工
    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 (職) 獎學金之經費支付;本項
    經費未繼續提撥,且歷年剩餘經費不足支應時,即停止獎學金之申請
    。
四、獎學金金 (名) 額:
 (一) 大學 (專科) 每學年每名五仟元,計取十三名。
 (二) 高中 (職) 每學年每名二仟五百元,計取十四名。
    經審查合格且人數在前項所定名額以內,依前項所訂金額核發獎學金
    ,若有剩餘經費時,得保留至下年度應用。如經審查合格人數超過前
    項所定名額時,獎學金依分配比率發給。
五、成績標準:
 (一) 大學 (專科) :學年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無任何學科不及格) 、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身心障礙學生除外)
      。
 (二) 高中 (職) :學年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無任何學科不及格) 、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身心障礙學生除外)
      。
六、申請期間:每年辦理一次,自發布通報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七、申請所需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並應由學校加蓋「未領有公費及請領獎助
      學金」之章戳) 或出具「未領有公費及請領獎助學金」之證明。
 (三) 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
 (四)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八、審查人員:於受理收件截止後召開學業成績獎學金資格審查會,由本
    府教育局、財政局、主計室、社會局及人事室等單位各派員共同審查
    。
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