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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中心管理及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50092924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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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正當康樂活動,提昇精神生活品質,以調劑員工身心,促進情
    誼交流,特詩設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本中心管理單位為人事室,協辦單位庶務股亦可委託本府社團代為管
    理。
三、本中心使用對象為本府現職員工。
四、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訂為每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至一時三十分,下
    午五時十分至六時。若遇有本中心場地提供辦理活動或例假日,則不
    予開放使用。
五、本中心視訊音響設備,應由管理人員或委託之事人負責開啟,使 (借
    ) 用人不得任意操作。
六、為使有更多員工能充分使用,卡拉 0k 視訊音響,每人以點唱一首歌
    曲依序輪流為原則。
七、如有發生故障時,請即予通知人事室管理人員處理,切勿擅自修理,
    如損壞原因可歸責於使 (借) 用人時,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本中心視訊音響設備係屬公有財物,如有故意破壞竊佔情事,除停止
    其使用權利,並簽報議處或依法究辦。
九、本中心亦得提供,作為舉辦演講、集會、藝文、康樂等活動場所,視
    訊音響設備亦可配合提供使用,有需要使用時,應先向管理單位辦妥
    洽借手續。
十、使用本中心視訊音響設備,若有疑問及需要服務時,請逕向本府人事
    室洽詢。
十一、如有未遵守本規定不接受服務人員勸告者,停止其使用權利。
十二、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