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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審議縣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主一字第0940159822號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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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受理本縣縣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 除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
    助辦法、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中央對臺灣省各
    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外, 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三、縣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以下簡稱建議案) ,除下列事項外
    應以資本門為限。
 (一) 配合各級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二) 各級學校推動教學各項活動。
 (三) 配合各級政府推動各項治安維護、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福利
      、衛生保健、觀光文化及公益活動等業務。
 (四) 配合各級政府推動促進產業升級、國民就業等業務。
 (五) 其他經本府審議核定事項。
四、建議案應以公益積極性支出用途及部分補助為原則,下列用途及對象
    將不予受理:
 (一) 每人每餐餐費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六十元之各項活動用餐經費。
 (二) 各項旅遊、觀摩、文康、自強等活動。
 (三) 各項服裝費用,但執勤人員 (如民防、義警、義交、義消、鳳凰志
      工、愛心媽媽、環保志工、守望相助隊、社區志工及依志願服務法
      成立之志工等) 執勤服裝不在此限。
 (四) 各項政黨政治相關活動。
 (五) 各類宗教寺廟、教堂等建築費用,但其附屬設施如用於公益項目者
       (如:公廁、廣場、...) 不在此限。
 (六) 各項宗教活動,但屬全國性、全縣性之活動可分別補助十萬元、二
      萬元以內之金額。
五、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本府或鄉 (鎮、市
    ) 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
六、對同ㄧ民間團體之補 (捐) 助金額,每ㄧ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如遇特殊狀況,對同一鄉 (鎮、市) 同一民間團體經常門補 (捐) 
    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三十萬元為限。
七、社區發展協會之經常門補 (捐) 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三十萬元為限。
八、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 (捐) 助不適用第六及七點規定:
 (一)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
 (二)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 (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 (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
      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及社區發展協
      會。
 (三)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九、各民間團體,如單次受補 (捐) 助金額超過十萬元或同一年度累計受
    補 (捐) 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時,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其成果
    報告,送本府各該補 (捐) 助之主管業務單位備查。
十、建議案由主管業務單位 (含各附屬機關) 受理,依其建議事項之輕重
    緩急,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且為年度內急需辦理事項者,依下列程序
      辦理:
      1.由該主管業務單位依本要點予以審核,擬議建議案金額及開支科
        目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室。
      2.前目建議案,如無適當預算科目可供開支時,以透列追加或次年
        度預算辦理。
 (二)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非屬年度內急需辦理事項可列入次年度辦
      理者,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洽本府財政局、主計室,經縣長核定後,
      透列次年度預算辦理。
十一、主管業務單位為審核建議案,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或
      實地勘查。
十二、有關建議案,受理承辦之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准否辦理及辦理完竣時
      函復該提案之縣議員,並副知本府財政局、主計室。
十三、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