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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1090033482號
法規體系: 計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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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及積極有效推動縣政、重大建設工程及計畫,定期召開重
    大工程督導及重要施政事項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確實督導工程、計畫進度及管控預算
    執行,提升施政品質並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研討範圍如下:
    (一)由本府主持人就重要縣政、工程及計畫擇定項目納入議程,並由本府計畫處安排本府業
        務單位就已列選工程或計畫因落後、停工或其他延宕原因,提報工程或計畫屬性、期程
        、預算執行率、最新辦理執行進度以及具體因應對策進行報告及討論。
    (二)其他有關促進本府列管工程及計畫順利執行之交辦事項,依重要性、彈性與滾動原則納
        入議程。
 
三、本會報置主持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擔任之。
    本會報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場次。
 
四、本會報下列行政事項由本府計畫處統籌辦理:
   (一)安排本會報議程及通報各相關單位出席。
   (二)彙整各業務單位提報之會議列管案件最新進度資料。
   (三)記錄本會報主席裁示事項並列管。
   (四)提醒、追蹤及分析列管案件辦理情形。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五、本府業務單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會報召開前一週,本府各業務單位應提供本會報討論項目之會議資料與辦理執行情形
        相關電子檔,以列入議程提會討論。
    (二)會議當日應派員出席報告列管案最新辦理情形。
 
六、本會報主席裁示之事項,由本府計畫處進行列管,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及應改善事項。
 
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本府各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辦理列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