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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府為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齊一作業程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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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準備工作 一、都市計畫範圍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釘樁、分割、登記: (一)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由都市發 展局 (或鄉、鎮、市公所) 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在八個月 內釘立並依法公告確定後,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 地政機關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測量。 前項作業,地政事務所於接獲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後,應於公告地 價二個月前,優先辦竣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樁有關資 料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得俟公告 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二) 測量分割應包括:1.都市計畫範圍、2.各種使用分區範圍、3.公共 設施保留地範圍界線之測量分割,並作成測量成果及註明其分區使 用類別,以為登記之依據。 (三) 依據前項測量分割成果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畢 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換領書狀,並將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保留 地之類別通知當地稅捐機關註記稅籍,期求地稅兩籍一致。 二、地籍藍曬底圖與地籍圖校對釐正: (一) 應釐正之底圖,由本府視實際作業之需要,自行依現有之 1/500或 1/600 或 1/1000 或 1/1200 等比例尺之藍曬底圖 (山地保留地、 解除林班地得視實際情形使用 1/4800 或 1/5000 底圖) ,訂期 ( 即標準日期) 與地籍正圖校對正確,俾供劃分地價區段圖之作業。 (二) 校正工作由各地政事務所自行校對釐正。 (三) 前項應釐正之底圖,由各地政事務所具據向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洽借 訂正曬製後歸還該局以利管理。 三、曬製地籍藍圖: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佈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 圖等不同用途,分別曬製不同比例尺之藍曬圖供用。 四、查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 由各地政事務所視實際需要辦理。 (二) 查校範圍: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欠缺或不符者。 (三) 查校方法: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由稅 捐機關依課稅資料填註查校表,送地政機關先行查對土地登記資 料,其住址經異動,而稅捐機關尚未辦理訂正者,依據登記資料 記載之住址填註查校表中「新住址」欄;其屬身分證統一編號欠 缺者,應即送戶政機關辦理查校;其屬住址欠缺者,應派員實地 訪查,並將實地訪查結果填註於查校表「原住址」欄,再送戶政 機關查校,期求正確,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一之一及之 二。 2.如查校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其合法繼承人 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則根據住址查校表另造清冊 與歸戶清冊一併移送稅捐機關參考,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 件二之一及之二。 五、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校對土地登記資料: (一) 稅籍資料內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校對土地卡後, 仍無法處理部分,由稅捐機關以地籍資料通報查詢聯單移送地政機 關處理,地政機關應即校對土地登記資料,必要時並予以查對有關 資料。 (二) 前項查處情形地政機關應通報稅捐機關。 六、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一) 應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 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 他影響因素等項。 (二) 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或鄉 (鎮、市) 公所建設 (工務) 單 位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土地使用編定圖,必要時查閱土地登 記資料;另外土地改良 (分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改 良) 資料,應向本府建設 (工務) 單位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七、調查地價實例: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得調查收益實例。 (一) 地價資料之蒐集: 1.地政事務所土地估價人員依照左列方法,調查最近一年土地買賣 、交換、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 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向當事人、四鄰、土地估價業人員、房 地產仲介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發機構等調查土地買 賣、交換、設定典權等價格資料。 (2) 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3) 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 向金融機關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 向當事人、四鄰、房地產仲介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 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左列特殊交易情形或特殊土 地情況,如屬特殊者,應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之市 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1) 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競標、人為哄抬 、利害關係人之買賣、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 (2) 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 土地、放寬建築強度之土地等。 3.地價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 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 般地價動態。 (二) 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 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 表,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章。 (2) 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本府編印之「 宜蘭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2.審核: (1) 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半個月彙整一次,送由課長 、主任審核,並加蓋職章註明審核日期;地政事務所主任得授 權課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應每月抽查一次 ,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實例件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2) 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認為原 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章並註明複 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一併送核。 3.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 (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鄉、鎮、市為單 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1起 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八、繪製地價分佈圖: (一) 以鄉 (鎮、市) 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佈 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 買賣 (收益) 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左: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各地政事務所所訂之「調 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 理重新規定地價當年之二月二十八日。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 (1) 於分佈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2) 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粘 貼於分佈圖上相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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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正式工作 一、實地勘查檢討及劃分地價區段: (一) 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員攜帶地籍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 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 、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 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藍晒圖上 ,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 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 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2.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左列 規定處理之: (1)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 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左: a.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訖 ,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各鄉(鎮、市)主辦人員、課長及主 任視實際情況擬定,經地政局複勘後決定。 d.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者 ,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2) 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 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 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地深度 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該筆土地 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區段,或再增加後 面一筆。 (3) 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 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3.地價區段界線,應以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使用管制、使 用情形或道路、溝渠等易以辨識之自然界線為準。但情形特殊者 ,得以適當之地籍線為之。 4.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 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 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 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 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實際情況。 (3) 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 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 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 避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 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 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參照「宜蘭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和「宜蘭縣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 地地價查估標準」劃分地價區段。 5.複查地價區段: 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應前往 實地複查。 (二) 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寫 說明詳本府編印之「宜蘭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三) 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依左 列規定繪製地價區段圖一份,地價區段略圖二份 (供評議時說明用 ) : 1.用圖: (1) 地價區段圖:以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一千 二百分之一地籍藍晒圖繪製為原則,如可以確定各宗土地所屬 區段,亦得選定適當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予以繪製。 (2) 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事務所自行斟酌實情繪製 ,每鄉 (鎮、市) 以繪製一圖為原則,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 地應分別繪製。 2.繪製方法: (1) 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中,如 同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 界線,並以箭頭「↑‧↓」表示各區段之起訖。 (2) 區段號:以鄉 (鎮、市) 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 編列,又區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中央適當位置;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 區段以紅色單圈「○」表示。 (3) 區段地價: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藍色戳記加蓋於區段 號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地價,以 紅色戳記加蓋於上期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之下方,經評議修 正之地價,以黑色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之下 方,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碼之大小 相稱,其格式詳附件三之一。 (4) 區段 (略) 圖之校對及用印: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 後,於該藍晒圖背面由承辦員蓋職章並註明查勘年期,經地政 事務所課長、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局主辦員、主管課長 及局長等核章。 (5) 區段 (略) 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 妥後之正面加蓋有邊之戳記,其格式詳附件三之二。 二、估計區段地價: (一) 估計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合 理買賣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 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二) 估計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收益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之土地合理收益單價,求其中 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以上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合理買賣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 或土地合理收益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 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 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時,以該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為 中位數。 (三) 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本府或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內地 字第八三七三八一八號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 表之製作及應用方法」製作轄內各鄉 (鎮、市) 影響地價區域因 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 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已依前二項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 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所屬鄉 (鎮、市)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 評價基準明細表進行區域因素修正,調整得出目標地價區段之區 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四) 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五) 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 數以下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 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者,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 下四捨五入。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 數,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六) 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 方式如左: 1.同一鄉 (鎮、市) 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 自行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鄉 (鎮、市) 間之平衡,應由該所主任負 責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事務所主任協 調處理;毗鄰縣市間之平衡於必要時,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協調處 理。 (七) 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本府編印之「宜蘭縣實施地 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三、召開公告地價作業說明會說明會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 說明會召開時間應在內政部頒重新規定地價作業進度表規定期限內 召開完竣。 (二) 各地政事務所原則上應按轄區分區舉辦說明會。 (三) 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通知有關機關團體外,應事先於各地政事 務所、鄉 (鎮、市) 公所及村 (里) 辦公處張貼公告,歡迎土地所 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踴躍參加;備有廣播系統之地區,請村里幹事 適時廣播,廣為周知。必要時並得由本府發布新聞稿或適時藉由電 視、廣播等傳播媒體周知。 (四) 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原則 上應包括左列團體或人士: 1.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 2.本縣建築師公會。 3.專家學者。 4.鄉、鎮、市長。 5.村、里長。 6.地方民意代表。 7.地價評議委員。 8.記者。 9.行政機關代表。 10.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五) 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有關 法令規定及最近一年來地價動態暨地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於會 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瞭解。 (六) 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敘明 具體理由。 (七) 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方 法併同說明會紀錄,送交本府審核,供作向縣長簡報資料暨地價評 議委員會評議時之參據。 四、擬定公告地價向縣長簡報: 由本府地政單位會同財政、建設 (工務) 、稅捐等單位,參考當年期 土地現值調整方案,上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 人民負擔能力,擬定公告地價之調整方案,並向縣長簡報說明。 五、編造評議圖表: (一) 依據送請各級主管審核後所劃分之地價區段暨所估計之區段地價及 向縣長簡報後之公告地價調整方案,編造評議圖表,並詳加校對後 ,以鄉 (鎮、市) 為單位裝訂成冊,經主管課長、主任審核後,送 由本府地政局主辦員、主管課長及局長等核章。 (二) 土地現值 (地價) 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四之一至之三。 六、評議及報內政部備查: (一) 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送由本府提交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資料 如左: 1.地價區段圖一份。 2.土地現值 (地價) 評議表數份。 3.地價區段略圖二份。 4.○○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表 (格式及 計算公式詳附件五之一至之二) 。 5.每一地價區段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除 外) 應檢齊左列相關資料: (1) 地價區段勘查表。 (2) 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無買賣或收益實 例者免附) 。 以上每一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訂。 (二) 報內政部備查: 1.本府地政局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並於土地現值 (地 價) 評議表及地價區段圖封面加蓋印信並敘明「地價評議委員會 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定」字樣。 2.地價評議結束後七日內,應將左列資料函送內政部備查: (1) 會議紀錄。 (2) 土地現值 (地價) 評議表。 (3) ○○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表。 3.評議結果經備查後,本府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圖及土地現值 (地 價) 評議表各一份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另一份存檔。 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地政事務所應依備查結果按「公告土地現值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之 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員核對、 課長複核,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 (格式詳 附件六) 。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 左: (一)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函頒「宜蘭縣繁榮街道路線 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二) 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 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 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八、編造公告地價表: (一) 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公告土地現值 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用表格式及 編造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表內「公告土地 現值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價表」及「公告地 價」,並移送稅捐機關辦理電腦建檔。 (二) 公告地價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七之一至之四。 九、列印土地歸戶清冊及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 (一) 土地歸戶清冊: 1.由地政事務所自行列印: 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作業時,由地政事務所自行以電腦 系統查詢,必要時列印土地歸戶清冊或地價申報書供其申報參考 。 2.委託稅捐機關列印: 如經評估自行列印有困難時,則委請稅捐機關代為印製,並依左 列方式辦理: (1) 由稅捐機關印製歸戶清冊一份,以本縣歸戶為準,按土地所有 權人住址所在地分送所轄地政事務所。 (2) 各地政事務所接獲前開歸戶清冊後,應即予以整理,裝訂成冊 ,另置歸戶清冊索引於冊首,以便查考。 (3) 地政事務所於整理歸戶清冊時,應將非屬本所管轄之土地移交 至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 3.土地歸戶清冊、索引及封面格式暨編造說明詳附件八之一至之四 。 (二) 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 由地政事務所視實際需要印製,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用,其 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八之五至之六。 十、公告地價: 分別於本府、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公所之公告欄或明顯處所公告 之。 十一、受理申報地價: (一) 設置地價申報處或閱覽處: 1.設置地點: (1) 設於土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 (2) 土地所有權人戶籍不在本縣者,應設於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 2.陳列資料: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土地歸戶清冊。 3.備用文件:地價申報書收件簿 (用表及格式詳附件九之一至之 三) 、空白地價申報書、申報地價委託書 (用表格式詳附件十 ) 及其他必需資料、用具等。 4.申報處閱覽處門首應懸掛「宜蘭縣○○鄉 (鎮、市) 重新規定 地價申報、閱覽處」名牌。 (二) 接受申報地價: 1.受理之方法: (1) 在地價申報處受理申報。 (2) 郵寄收件。 2.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公告地價之次日起三十天,星期例假日 不收件,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 (三) 受理地價申報書時之處理方法: 1.土地所有權人應按戶填報地價申報書。 2.委託他人代辦申報地價者,應附繳委託書。 3.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 4.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 共有人申報地價。 5.法人所有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6.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 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7.受理之地價申報書,應予編號掣發收據,並按收件先後順序登 記於收件簿。 8.當日所收之地價申報書應分析申報情形,不得稽延積壓或遺漏 。 9.受理地價申報書時,應注意事項: (1)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對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姓名、國 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應予檢查,如有漏誤、 或未蓋章者,應請當場補正或補填,如係受託人送來者,應 請受託人設法補正。 (2) 地價申報書之單位地價,應以正楷大寫,按宗填報每「平方 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 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 。 (3)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所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 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財產 之合法證明文件。 (4) 地價申報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a.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地 價者,得由新所有權人於申辦移轉登記完畢後辦理申報地 價,惟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不予延長。 b.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報 地價者,即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c.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已買賣,而尚未申辦移轉登記者,原 則上仍由原所有權人申報,如其不願申報者,得由承受人 附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代予申報,但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 (5) 地價申報書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填寫錯誤,應請土地所有 權人在塗改處,加蓋印章。 十二、核定申報地價: (一) 受理之地價申報書由各鄉 (鎮、市) 承辦人員初審申報地價後, 經主辦地價課長複審轉陳主任核定,並分別蓋章。 (二) 地價申報書依法核定後,應保存原件,並將非按公告地價八折申 報之地價申報書影印一份彙送稅捐稽徵處 (總處) 更正電腦申報 地價檔。 十三、核定及通知低報土地之申報地價: (一) 凡經審查核定屬低報地價之土地,應即據以編造低報地價土地清 冊,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十一之一至之二。 (二) 實地會勘並編造低報地價土地調查報告表 (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 詳附件十二之一至之二) 陳報縣長核定,並依下列兩點處理: 1.經核定應予照價收買者,應即依照價收買程序辦理,並以公告 地價為照價收買土地之申報地價通知稅捐機關。 2.經核定不予照價收買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 十四、成果統計及編印工作報告書: (一) 成果統計,依左列各點辦理: 1.成果統計表四種 (用表格式詳附件十三至十六) ,均以鄉 (鎮 、市) 分別辦理編造統計表各二份,一份留存地政事務所,另 一份送由本府地政局編造縣總表各二份,一份函報內政部,一 份留存本府。 2.重新規定地價地目別筆數面積地價統計表,依「公告土地現值 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以當期「公告地價」檔辦理統計。 3.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統計表,除私有部分按土地歸戶清冊辦 理統計外,至於公有部分可參酌稅捐機關電腦資料辦理。 4.重新規定地價土地公告地價、面積、筆數、地價統計表,除公 告地價以區段地價辦理統計,至於所列面積、筆數之總和,應 與重新規定地價土地面積、筆數一覽表所列數字相同。 5.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表,應申報地價總戶數應與重新規 定地價土地戶數統計表內私有土地總戶數相符,至於筆數應以 持分筆數辦理統計。 (二) 編印工作報告書: 1.地政事務所部分:由各地政事務所根據辦理情形予以編印。 2.縣部分:由本府地政局彙整地政事務所辦理情形有關資料予以 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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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料整理: 一、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建檔: (一) 查填公告地價: 將公告地價輸入地籍資料庫。 (二) 申報地價輸入地籍資料庫: 1.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予以輸入地籍資料庫。 2.私有土地非按八折申報者,由稅捐機關於電腦檔案建立申報地價 資料完竣後,按地號順序列印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非八折 申報地價清單 (用表格式詳附件十七) 送地政事務所據以輸入地 籍資料庫,以資配合。 3.私有土地按八折申報者,依其申報地價輸入地籍資料庫。 4.其餘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之八折為其申報地價予以輸入地籍資料 庫。 二、稅地特別調查造冊移接: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整理裝訂地價申報書: 由地政事務所按鄉 (鎮、市) 別以收件號順序整理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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