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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社會福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服務洽公民眾暨統一停 車管理事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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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地下停車場計有地下兩層。第二層係供本館員工暨委託經營單位 停車之用,第一層則提供洽公民眾停車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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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停車場限停放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下之小客車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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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停車場於平常工作日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每日下午六時起至隔日上午八時止及例假日不開放停車服務。舉行特 殊慶典活動或本館其他重大活動及緊急事變時,得調整之。但本府社 會局暨本館員工及公務車輛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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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要點有關停車時段停車之規定,或不依停車格位指示停放車輛 者,本館得逕行通知本縣警察局交通隊予以拖吊並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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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車場內禁鳴喇叭或為其他喧嘩之行為,無因滯留或有侵擾行為,經 勸阻不聽者,本館得取消其停車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並移送警方依法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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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停車場對於所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損壞及遺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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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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