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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長青學苑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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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針對老人求知需要,提供進修機會,
    充實其精神生活,特制定本計畫。
二、辦理單位應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場所,擬定設置長青學苑計畫,報
    本府備查。
三、長青學苑一律冠以鄉鎮市及辦理單位名稱予以識別。
四、長青學苑由本府負賣統籌規劃,並得委託鄉鎮市公所,老人福利機構
    及其他慈善公益團體辦理。
五、參加長青學苑進修者,以年滿五十五歲為原則,並一律稱為學員。
六、長青學苑每年度得招收學員一至二次,分一至二期進修,每期以三個
    月為原則,由本府針對需要訂定之,進修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七、長青學苑之進修項目由本府視需要訂定課程表實施之。
八、長青學苑課程內容由辦理單位遴聘學者專家或退休公教人員擔任,並
    得致送講師鐘點費,其講師資格應事先報知本府核備。
九、各辦理單位應於長青學苑每期開學後兩週內,將學員資料暨進修課程
    表送本府備查。
十、辦理長青學苑所需經費,由各承辦單位依內政部所訂定之獎助作業要
    點規定;由本府統籌申請內政部獎助,內政部不予獎助時,得視情形
    酌減班次或停止辦理。
十一、各辦理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辦理成果報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