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針對老人求知需要,提供進修機會, 充實其精神生活,特制定本計畫。
|
|
二、辦理單位應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場所,擬定設置長青學苑計畫,報 本府備查。
|
|
三、長青學苑一律冠以鄉鎮市及辦理單位名稱予以識別。
|
|
四、長青學苑由本府負賣統籌規劃,並得委託鄉鎮市公所,老人福利機構 及其他慈善公益團體辦理。
|
|
五、參加長青學苑進修者,以年滿五十五歲為原則,並一律稱為學員。
|
|
六、長青學苑每年度得招收學員一至二次,分一至二期進修,每期以三個 月為原則,由本府針對需要訂定之,進修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
|
七、長青學苑之進修項目由本府視需要訂定課程表實施之。
|
|
八、長青學苑課程內容由辦理單位遴聘學者專家或退休公教人員擔任,並 得致送講師鐘點費,其講師資格應事先報知本府核備。
|
|
九、各辦理單位應於長青學苑每期開學後兩週內,將學員資料暨進修課程 表送本府備查。
|
|
十、辦理長青學苑所需經費,由各承辦單位依內政部所訂定之獎助作業要 點規定;由本府統籌申請內政部獎助,內政部不予獎助時,得視情形 酌減班次或停止辦理。
|
|
十一、各辦理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辦理成果報本 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