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替代役役男之獎懲,依據行政院 訂頒「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府替代役役男獎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除人事處、政風處、行政救濟單位主管為當 然委員外,各服勤單位主管均為委員。
|
|
三、替代役役男之記功、獎金、獎狀或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獎懲案, 由服勤單位提報本會審議。
|
|
四、本要點審議對象為分發至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服替代役役男。
|
|
五、本會委員無任期制,由第二點現任主管兼任。
|
|
六、本會置幹事一人,由民政處派員兼任。
|
|
七、本會視業務之需要,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
|
|
八、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 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
|
九、本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 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
十一、本會開會審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 陳述說明後退席。
|
|
十二、本會所審議之獎懲案件,提報單位應備妥相關法令及違規事實資料 ,並研擬意見,作為委員審議之參考。
|
|
十三、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亦不支給出席費。
|
|
十四、本會審議紀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函送服勤單位依相關法規處理。
|
|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