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中心依據工會法、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之法令,處理勞工之申訴及提供諮詢服務,以 協助勞工維護法律所保障之權益。
|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室副主任兼任,負責執行中心工作, 督導所屬工作人員。
|
|
三、本中心工作人員由本府秘書室法制股及社會科勞工股現職人員擔任, 其工作輪值如附表。
|
|
四、本中心所提供之服務不收費用,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訴者收取費用、接 受饋贈或利益。
|
|
五、本中心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受理申訴,工作人員於接案 時,應即登錄於「受理案件登記簿」及詳填「登記及處理表」;除僅 需口頭回答者應即時答覆並結案外,餘視同「速件」移送社會科勞工 股處理答覆並結案。
|
|
六、本中心得運用勞工志願服務人員擔在諮詢工作,其為無給職,但得支 給交通費及餐費。
|
|
七、本中心志願工作人員應遵守本中心之一切規定並接受中心主任之指示 或監督,對於申訴案件除法規部分得應申訴者需要影印條文提供外, 應將該案移由社會科勞工股處理答覆。
|
|
八、本中心工件人員對於申訴者之身分姓名應予保密並不得將案件介紹與 執業律師或洩漏與案情無關之第三者。
|
|
九、本中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將承辦案件分析統計作成報告書呈核 ,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
|
|
十、本中心全體工作人員應秉持維護勞工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公正、及 時、適切、禮貌地服務全縣勞工。。
|
|
十一、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