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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督導執行查核取締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八六府農畜字第72491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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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與落實野
    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管理,特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野生動物保育及其產製品查核取締,係指左列事項:
    (1) 山、海產店、中藥店、刻印店、藝 (精) 品店、百貨公司、珠寶
        店、遊樂區、寵物店 (鳥獸、水族業者) 、飼養繁殖場等之查核
        取締。
    (2) 違法獵捕案件之查核取締。
    (3) 處理各類檢舉案件。
    (4) 加強對非法陳列、展示、宰殺、買賣野生動物等之行為,進行蒐
        證、查緝、取締工作。
    (5) 其他違反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三、為執行本要點縣應設置野生動物保育及產製品查核取締督導小組 (以
    下簡稱督導小組) ,鄉鎮市執行小組,採定期、不定期巡查轄內野生
    動物保育及其產製品之各項督導查核管理工作,並對違規者依法予以
    取締。
    (1) 督導小組成員:由本府主任秘書 (兼召集人) ,農業局長暨警察
        局長 (兼副召集人) ,衛生局長、建設局長、家畜疾病防治所所
        長等擔任小組委員,並由農業局長兼執行秘書,農業局畜產課及
        警察局保安課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2) 鄉鎮市執行小組成員:由鄉鎮市長調配編定成員五至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四、查緝工作之執行:
    (1) 由各鄉鎮市執行小組定期或不定依法巡查該鄉鎮市違規案件,各
        鄉鎮市公所於執行工作時,得要求警察單位及衛生所配合辦理,
        並配合本府督導小組之查核取締工作。
    (2) 各鄉鎮市執行小組之查核取締行動應請督導小組派員會同,以利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
    (3) 依據情報或民眾檢舉,由本府農業局及縣警察局共同召集建設局
        、縣衛生局、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野生動物急救站) 等單位機動
        前往查核取締。
    (4) 各執行小組工作之執行情形均需按月 (如格式) 於該月月底前將
        上月查核取締工作月報表函報本府督導小組 (農業局) 轉省農林
        廳彙辦。
五、鄉鎮市執行小組查獲相關違法案件者,即通報督導小組,由督導小組
    交由各該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六、督導小組除執行本要點所定各項工作外,應隨時督導執行小組從事查
    核工作,並不定期查核其成果,督導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工作檢計會議
    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執行小組召集人應列報告執行
    情形。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