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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屠宰畜及肉品衛生督導、執行取締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八四府農畜字第19372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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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縣) 為防止未經屠體衛生檢查之肉品流入市
    面,以確保肉品衛生安全,以維護消費者健康,特依據屠宰牲畜管理
    辦理第五、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屠宰牲畜及肉品衛生取締,係指屠宰之牲畜未在指定屠宰
    場或報經鄉鎮市公所指定之場所屠宰或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規定實施屠宰衛生檢查或檢查不合格食用之牲畜 (豬、牛、羊等) 屠
    體。
三、本要點縣設置屠宰牲畜及肉品衛生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鄉
    鎮市設執行小組及機動小組採定期、不定期巡查轄內私宰情形,並對
    違規者依法予以取締。
 (一) 督導小組成員:縣政府主任秘書 (兼召集人) 農業區長暨衛生局長
       (兼副召集人) 警察局長、縣稅捐稽徵處長、環境保護局長、建設
      局長等為小組委員,並由農業局長及衛生局長兼執行秘書、農業局
      畜產課及衛生局第七課負責行政作業。
 (二) 鄉鎮市執行小組成員:由鄉鎮市長調配編定,成員五至七人,其中
      一人為負責人,各鄉鎮小組負責該鄉鎮市有無私宰之查緝工作及取
      締私宰場私宰,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執行工作。
 (三) 機動小組:
      1.由各鄉鎮市執行小組成員不定期依法巡查取締違規私宰並配合縣
        府機動小組查緝私宰。
      2.依據情報 (由本縣肉品市場提供) 或民眾檢舉,由縣政府農業局
        畜產課及衛生局第七課共同召集機動性不定期前往各地查緝私宰
        會同警察局刑警隊或分駐所 (派出所) 、縣政府農業局畜產課、
        建設局、環保局、家畜疾病防治所、稅捐處等人員、及衛生局稽
        查員共同查緝。
      3.執行小組及機動小組工作之執行情形均需按月 (如格式一) 於每
        月五日前將上月份查緝工作月報表函縣府督導小組 (農業局、衛
        生局) 轉農林廳、衛生署彙辦。
 (四) 凡超市、零售肉攤、餐廳販賣或供食用豬肉之查驗工作,應依規定
      由衛生機關依權責辦理。
四、取締及處罰方式:
 (一)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有:
      1.違反屠宰牲畜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應當場依該辦法第九條規
        定之相關法令由執行小組予以開單告發 (如格式二) 並予以拍照
        存證。
      2.鄉鎮市執行及機動小組填妥上項告發單後應即送督導小組 (衛生
        局)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對屠宰商 (指營販牲畜肉類之
        人) 或屠宰人 (指以屠宰為業或自宰自用之人) 予以處罰。
      3.經裁定之處罰應限期繳納,如需撤銷許可證照者,函請發證單位
        配合辦理。
 (二) 違反營業稅法,商業登記法,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屠宰牲畜管理
      辦法第六條或其他有關法令,應一律移送各該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五、督導小組除訂定執行屠宰牲畜管理辦法年度工作項目及經費預算外,
    應隨時督導執行小組及機動小組從事取締工作,並不定期查核其成果
    ,督導小組為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執行小組召集人及機動小組應列席報告執行成果。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