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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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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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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務會議之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 表組成。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低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不 得低於成員總數十分之一。但學校內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員額少於 成員總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 定其他成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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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兩次。惟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 得由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或經全體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 署,請求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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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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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召開校務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公開徵提案,相關單位彙整後應於會 議三日前提供各與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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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各處室或經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案,惟校務會議 成員超過五十人者,經十人以上連署即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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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務會議之議案應經充分討論,其決議以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之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相等時,取 決於主席。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 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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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務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上級法令或規定者,無效。 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於會後七日內向 上級主管機關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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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務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經校長簽署後,公告於 學校公佈欄及網站。 前項紀錄之決議事項應送交各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於下次會議 提出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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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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