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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實字第109020126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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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父母教育權,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二)提供反思學校教育機會,精進教育品質。
(三)透過父母與學區學校相互配合,提昇教育效能。
三、實施對象:
    居住本縣並已設籍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
(二)申請要件: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2.詳擬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書,內容包含如下:
     (1)申請人。
     (2)教育理念。
     (3)施教對象。
     (4)計畫時程。
     (5)施教地點。
     (6)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教學進度、學習評
          量等)。
     (7)經費來源。
     (8)預期成效。
(三)申請在家教育時間:以一學年為度,期滿後得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
      否可繼續申請。

 

五、審查程序:

(一)學校應組成委員會或小組,初審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二)各校初審結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複審。

六、教學評量:
(一)由教學者依課程及教學需要,實施多元化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兩
      次。
(二)教學評量結果經由學校委員會或小組認可後,登錄於學生成績登記
      簿。
七、教育銜接方式:
(一)學生每週至少應返校乙次參加綜合活動領域課程,或由家長提出適
      當之群育課程予以實施。
(二)如經輔導與評鑑結果認為學生適應不良,應隨時終止在家教育計畫
      返校就讀,本府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其入學。
八、教育經費:
(一)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得依教學計畫內容提出申請,與在校學生共同使
      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三)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仍應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及教學計畫內容所需之
      各項代辦費予學校。

九、輔導與評鑑:

(一)        本府教育處應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二)        學校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妥善保存。

(三)學校應主動提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進修資訊,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應積極參與,提昇教學能力。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未通過之案件,其情形得補正者,學校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對於學生身心健全發展負完全之責任。
(三)為便於本府訪視輔導之進行,依本要點申請之家長及學生應實際居
      住本縣且在申請學校之學區內,如經學校查證資格不符者,學校得
      不予受理申請;若事後得知者,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廢止
      其在家自行教育許可。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