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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父母教育權,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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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二)提供反思學校教育機會,精進教育品質。 (三)透過父母與學區學校相互配合,提昇教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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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居住本縣並已設籍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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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 (二)申請要件: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2.詳擬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書,內容包含如下: (1)申請人。 (2)教育理念。 (3)施教對象。 (4)計畫時程。 (5)施教地點。 (6)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教學進度、學習評 量等)。 (7)經費來源。 (8)預期成效。 (三)申請在家教育時間:以一學年為度,期滿後得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 否可繼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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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程序: (一)學校應組成委員會或小組,初審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二)各校初審結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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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評量: (一)由教學者依課程及教學需要,實施多元化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兩 次。 (二)教學評量結果經由學校委員會或小組認可後,登錄於學生成績登記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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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銜接方式: (一)學生每週至少應返校乙次參加綜合活動領域課程,或由家長提出適 當之群育課程予以實施。 (二)如經輔導與評鑑結果認為學生適應不良,應隨時終止在家教育計畫 返校就讀,本府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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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經費: (一)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得依教學計畫內容提出申請,與在校學生共同使 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三)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仍應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及教學計畫內容所需之 各項代辦費予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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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與評鑑: (一) 本府教育處應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二) 學校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妥善保存。 (三)學校應主動提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進修資訊,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應積極參與,提昇教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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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未通過之案件,其情形得補正者,學校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對於學生身心健全發展負完全之責任。 (三)為便於本府訪視輔導之進行,依本要點申請之家長及學生應實際居 住本縣且在申請學校之學區內,如經學校查證資格不符者,學校得 不予受理申請;若事後得知者,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廢止 其在家自行教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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