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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6460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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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指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當
    年度六足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
(二)由區域醫院以上之聯合鑑定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者。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者。
三、暫緩入學之申請,由學童家長或監護人向鑑輔會提出申請,各學前幼
    托機構亦得配合鑑輔會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本縣適齡身心障礙兒童初複
    查工作時一併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暫緩入學替代教育計畫。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鑑定中心證明影本。
(四)戶口名簿影本。
四、鑑輔會受理暫緩入學申請,應召開綜合研判會議審核,經核准之學童
    ,除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外,暫緩入學期間仍應就讀於一般普通幼托
    機構。
五、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者,由教育局發函通知申請
    人、所屬學區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六、申請暫緩入學替代計畫,由家長擬定後送本縣鑑輔會審核,亦得於申
    請時由本縣鑑輔會協助共同擬定。
七、於四月底前提出暫緩入學申請,經本縣鑑輔會審核通過建議安置學前
    普通班者,可優先申請進入本縣公立幼稚園普通班就讀。
八、於九月開學後始申請暫緩入學者,在鑑輔會尚未審核通過前,暫列為
    學區學校及強迫入學委員會追蹤對象。
九、本縣鑑輔會核准暫緩入學者,原學區所屬學校應予列冊,於下學年度
    入學時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