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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辦理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9676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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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因本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用教師。
    惟少數學校由於經驗不足及甄選人事異動等因素,思慮欠周造成錯誤
    而遭致抨擊,甚至影響整體教育形象清譽。茲為輔導學校研擬周密甄
    選計畫,訓練參與甄選人員嫺熟甄選流程,管控甄選程序,以全面健
    全甄選制度,特訂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 (含代理教師) 甄
    選注意事項」,配合定期宣導、座談等互動過程激發學校人員的共識
    ,希望以後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都能以清明、乾淨、嚴謹為作業
    核心,引進優良師資形成優質學校團隊,為校園的活力注入一股清流
    。
貳、甄選相關法令: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教師法。
四、教師法施行細則。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六、宜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代理教師遷調介聘分發甄選聘任
    實施要點。
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八、中央與縣發佈之教師甄選相關行政命令。
    前項相關法令及行政命令,迭有修正,主辦單位應逐一收錄,裝訂成
    冊,列入移交。
參、開缺方式:
一、依據縣府教育局每年五月份頒布之「宜蘭縣學年度國中 (或國小暨附
    設幼稚園) 教師聘用作業流程表」內規定時間,開列教師缺額。
二、由校長召集教務主任、人事人員及相關人員 (各領域召集人) ,就下
    學年班級數與師資結構提出各科各領域授課分析表,共同決定開缺數
    ,做成會議紀錄,將缺額數上傳宜蘭縣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公告。
肆、甄選組織:
    校內所有教評會委員均應納入甄選委員會委員或甄選工作小組成員。
一、成立甄選委員會
 (一) 、甄選委員會由教評會委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委員等人員組成,
        其中教評會委員為當然委員。
 (二) 、教師甄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甄選業務並
        召集及主持會議。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管理員擔任,規劃及
        協調甄選作業事務,在甄選委員會上說明甄選作業全盤計畫與做
        法。
二、成立甄選工作小組
    甄選委員會得依作業需要,分設評審、行政、試務、總務等各組。由
    學校視實際需要設置,作業主辦單位為人事室。協辦單位為教務處、
    學務處、總務處、主計室等各行政單位。
三、工作職掌:
 (一) 、甄選委員會:
        1.查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甄選小組工作人員中有否與應考人有親屬
           (三等親) 、師生等有利應考人之應考關係。涉有應考人利益
          之委員或工作人員應切實查明,並主動迴避。
        2.查甄選簡章及各項甄選表件。 (例:評分表、積分表、報名表
          、試場規則、監場規則等)
        3.審議甄選應考人員違規事宜。
        4.審議甄選錄取標準。
        5.審議錄取人員名單。
        6.審議其他甄選疑義事項。
 (二) 、評審組:
        1.評審人員由領域專長教師、教評會委員或學者專家組成,由主
          任委員聘任之。
        2.本組工作主要包含命題、製題及閱卷評分工作。
        3.評審人員對於自己或別人評審身分及考題內容 (含筆試、口試
          、試教) 應嚴予保密,以免受到人情關說影響。
 (三) 、行政組:
        1.擬定甄選計畫 (作業日程) 。
        2.編列經費概算。 (甄選前應先會請主計審查項目及編列標準)
        3.擬定甄選簡章及製作甄選表件 (報名表、試場規則、監場規則
          ) 。
        4.處理甄選相關文書事宜 (例:發開會通知、負責會議紀錄、函
          聘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甄選小組等) 。
        5.辦理甄選當天辦理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甄選小組簽到及發放工作
          津貼事項。
        6.受理報名。
        7.公告甄選事項。
        8.寄發應考人成績單 (成績單上含單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
          ) 。
 (四) 、試務組:
        1.規劃筆試 (命題、製題及閱卷) 入闈事宜。
        2.製作甄選表件。如:積分表 (倘列為甄選項目) 、評分表。
        3.安排試教學生。
        4.甄選成績登錄、統計、排序,及列出甄選錄取名單,提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
 (五) 、總務組:
        1.規劃並安排布置甄選場地 (含試務中心、監場會議室、筆試場
          、口試場、試教場、才藝競技場、闈場、閱卷場等) 。
        2.採購或提供筆、紙張、小刀、剪刀、印台、膠水等文具。
        3.提供甄選所需電腦、列表機、影印機、磁片及光碟。
        4.準備相關人員誤餐及茶水。
        5.編製甄選經費收支憑證及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伍、甄選簡章:
    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法令依據、報考資格及限制、甄選科目及甄選名
    額、報名日期及報名地點、報名方式及報名手續、甄選日期及甄選地
    點、甄選項目及配分、錄取標準、錄取公告、報到時間、備取資格保
    留期限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法令依據:視甄選性質援引相關法令。
二、報考資格及限制:應注意不宜加入年齡、性別、戶籍、服役等限制。
    在簡章上應註明「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
    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倘報名時無從查證,錄取聘任後仍應予解聘
    」。
三、甄選科目及甄選名額:按公告缺額確定正取名額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從缺) 。如列備取名額,應清楚註明候用期限。
四、報名及甄選日期:依每年五月份函送各校之「宜蘭縣學年度國中 (或
    國小暨附設幼稚園) 教師聘用作業流程表」規定辦理。
五、報名及甄選地點:由學校依實際場地配置,應註明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
七、報名手續:採櫃台作業方式。查驗證件應設初驗及複驗手續,對於報
    考資格如有疑義,應向教育局學管課承辦人查詢確認, (以免造成應
    考人到校服務後無法辦理教師登記情事,徒滋困擾。) 。如收取報名
    費,不得超過高考報名費標準,並應給據證明。
八、甄選項目及配分:應於甄選簡章詳載,並不得於甄選過程中任意更改
    。
九、錄取標準:如列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應於簡章中明定。
十、錄取公告:學校公佈欄公告並於宜蘭縣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公告。
十一、報到時間、備取資格保留期限均應於簡章中明訂。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甄選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必須更改日期時
      ,應於學校公佈欄及網路公告。
十三、甄選簡章 (含相關表件) 應經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再送請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甄選報名:
一、缺額及簡章公告:配合「宜蘭縣學年度國中 (或國小暨附設幼稚園)
    教師聘用作業流程表」時間辦理;至少公告三天以上,每次公告應於
    公告日中午十二時以前上宜蘭縣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及在學校門首公告
    。
二、報名時間:自公告後第四天起始得辦理報名,報名時間以方便應考人
    報名考量,至少一個半天,一般以兩天為宜。
柒、甄選項目: (由學校甄選委員會決定甄選項目)
一、筆試:
 (一) 、命題在闈場處理,由數人聯合命題後,於甄選當日由主任委員鉤
        選後,交試務組製題印題,上開人員於筆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
        出闈。閱卷亦在闈場舉行,由命題者閱卷,試務組處理登錄及成
        績統計事宜。
 (二) 、筆試答案卷應彌封,在輸入電腦前始能開封,並嚴格管制成績輸
        入正確無誤。
 (三) 、闈場應設置管控人員,管制人員進出及入闈場後禁用聯絡機具。
二、試教:
 (一) 、以甄選證號碼為試教之代碼,或另行抽籤決定之。
 (二) 、試教主題及範圍,教材教具由學校現有設備提供或由應考人自行
        準備,應明訂在簡章內。
 (三) 、製作抽題籤,明確訂定抽題後準備時間。
 (四) 、評審人員至少三人 (含三人) 以上。
 (五) 、試教時,得全程錄影、錄音,或由評審人員對於每位應考人之特
        別表現逐一填註,以便接受質疑時有說明依據。
 (六) 、請評審委員於評分時確認應考人姓名和甄選證號,是否與評分
        表相符試教完畢於應考人甄選證上簽名每一應考人一張評分
        表,評審委員於試教後立即評分,打好分數後於評分表上簽名,
        並將評分表交給試務工作人員收執,即不得更改分數。 (本項應
        於召開評審委員說明會時說明)
三、口試:
 (一) 、以甄選證號碼為口試之代碼,或另行抽籤決定之。
 (二) 、口試委員事前先行會商,對口試題目的答題標準達成共識。
 (三) 、製作抽題籤,明確訂定抽題後準備時間,倘屬即席回答,亦應事
        先明確告知。
 (四) 、口試評審委員至少三人(含三人)以上。
 (五) 、口試時,得全程錄影、錄音,或由評審人員對於每位應考人之特
        別表現逐一填註,以便接受質疑時有說明依據。
 (六) 、請口試委員於評分時確認應考人姓名和甄選證號,是否與評分
        表相符口試完畢於應考人甄選證上簽名每一應考人一張評分
        表,口試委員於口試後立即評分,打好分數後於評分表上簽名,
        並將評分表交給試務工作人員收執,即不得更改分數。 (本項應
        於召開口試委員說明會時說明)
四、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訂考試項目。
捌、成績處理:
一、筆試閱卷、試教、口試成績經送試務組統計成績後,一律不得更改,
    由試務組派人送往闈場統計成績。
二、試務組成績統計後,應先行呈現未列應考人姓名,依成績順序由高而
    低列印之成績統計表,送甄選委員會確認。
三、甄選委員會開會時,應就簡章所列錄取標準,確認正取、備取名額,
    倘成績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四、甄選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玖、錄取公告:
    甄選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由試務組列出正取、備取人員名單,送交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於學校公佈欄及宜蘭縣政府教育局資訊網
    公告。
拾、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