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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在職教師進修特殊教育學分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特教字第104003882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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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特教學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以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
    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為限。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依據「大學院校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計畫審查要點」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特殊
    教育學分班。
    前項之進修條件及程序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辦理。
四  教師因教學需要,應於進修前簽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報本府核備,由本
    府給予全額之補助。
    前項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五  補助項目:參加進修之學校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徵收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六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教師於修畢學分後,應於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服務至
    少一年,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賠償本府補助費用。
七  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成績單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
    向學校申請,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重修及因個人因素休學或輟學 (包括因病) 重讀者,不得重複發給補
    助費。
八  本要點簽奉  縣長核定後,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