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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特教學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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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以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 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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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依據「大學院校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計畫審查要點」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特殊 教育學分班。 前項之進修條件及程序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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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因教學需要,應於進修前簽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報本府核備,由本 府給予全額之補助。 前項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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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項目:參加進修之學校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徵收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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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教師於修畢學分後,應於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服務至 少一年,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賠償本府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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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成績單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 向學校申請,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重修及因個人因素休學或輟學 (包括因病) 重讀者,不得重複發給補 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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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簽奉 縣長核定後,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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