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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00128367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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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均衡學校發展,充分運用教育資源,以提昇教學品質,特定本實施
    要點,以便設籍本縣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依照學區制度,分發國民
    中學就讀。
二、縣政府應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及既有
    設備標準等,於當年十月一日前核定並公告下個學年度各國中試辦學
    校一年級新生班級數。
三、宜蘭市及羅東鎮之合理班級數以『宜蘭縣政府試辦規範所屬國民中學
    班級數作業要點』所規範之班級數為基準,另合理之班級人數以該年
    度教育部所規範之合理班級人數為基準。
四、下列學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二)設置體育班之國民中學甄選之體育專長學生。
(三)經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五、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條件及順序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生,檢附戶口名簿,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五)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檢附護照、居留證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學生,依其設籍時間先後,定分發順序
    ,至額滿為止。
七、依前點規定分發後,超過學校招收總人數之學生,應依學生及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意願,分發鄰近未額滿之學校就讀。
八、本縣各國民中學之新生分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制定
      之流程為準。
(二)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戶籍資料分
      發。
(三)實際居住於該學區而無法依第五點規定分發入學者,學校應先函請
      警政及戶政機關協助清查戶口,遇有特殊情形,得提送本縣國民中
      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分發。
九、新生報到日期,由各國民中學另行通知。
十、公告額滿之國民中學,該學年度得不受理一年級學生轉入,二、三年
    級學生之異動,在 原核定班級數內,由各校依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