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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 (九一) 特教字第九一一 二八○七八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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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殊需求學生」,係指就讀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學 前暨國民教育階段公私立學校,依教育部頒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標準」,經宜蘭縣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或區域教學醫院 鑑定,登入特殊教育網路通報系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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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嚴重行為問題」,係指特殊需求學生於就學期間,因情 緒障礙、行為障礙、溝通能力缺陷、社會適應能力困難、特殊興趣偏 好及自我刺激等問題,致生適應困難、人際衝突或其他顯著影響學習 與適應之行為,經學校提供適當教育、輔導與安置措施後仍無顯著改 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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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條所稱「提供適當教育、輔導與安置措施」,係指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教學輔導服務,即依照個案個別差異,提供個別化、彈性化之教學 輔導措施,以專業團隊方式處理特殊需求學生嚴重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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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條所稱「專業團隊」應包含相關領域學者、心智 (精神) 科醫師、 臨床 (諮商)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教師、教育 (學校) 行 政人員及其他必要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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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需求學生之嚴重行為問題,依其影響層面、有無立即危險性及影 響學習適應程度等因素,分為二級。 第一級:問題行為造成干擾教學、人際衝突及生活適應困難等問題。 第二級:對自身或他人具有立即危險性,如嚴重傷害、生命危險或其 行為嚴重影響其在學校學習或適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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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輔導室或輔導人員為特殊需求學生嚴重行為問題之 處理主責單位,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設立單一窗口受理第二級特 殊需求學生嚴重問題行為之通報,並提供相關專業評估、諮詢或轉介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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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報處理原則如下: ┌──────┬──────────┬──────────┐ │ │ 第一級問題行為 │ 第二級問題行為 │ ├──────┼──────────┼──────────┤ │問題行為描述│日常生活適應困難、人│攻擊行為、自傷行為、│ │ │際關係困難、干擾教學│鬥毆、逃學等。 │ │ │行為等。 │ │ ├──────┼──────────┼──────────┤ │處理方式 │1.召開個案輔導會議,│1.依『學生偶發事件處│ │ │ 邀集家長、專業團隊│ 理機制』規定辦理。│ │ │ 人員及相關人員討論│2.召集個案輔導會議。│ │ │ 個案輔導策略。 │3.召開個案安置會議。│ │ │2.執行輔導策略 │4.依據個案實際狀況與│ │ │3.追蹤執行成效。 │ 需求進行安置與轉介│ │ │4.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 。 │ │ │ 應完整紀錄並留校存│5.安置後持續追蹤輔導│ │ │ 查。 │ 。 │ ├──────┼──────────┼──────────┤ │通報人 │教師或家長。 │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 ├──────┼──────────┼──────────┤ │處理主責單位│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 │ │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 │ │教育局督學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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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未主動提供嚴重行為問題學生適當之教育、輔導及 安置措施,並通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長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 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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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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