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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92 府教特字第135717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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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以在家教育方式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 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 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 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障礙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 重度自閉症、重要器官 (心、肝、肺、腎臟) 失去功能、慢性精神
      病患、植物人學生及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 其他重大傷病學生:如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惡性腫瘤等重
      大傷病學生。
    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所稱規定收費
    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
    」為依據。
三、教育代金暨助學金申請資格: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
    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家教育學生。
四、補助標準: 
 (一) 已安置於政府立案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每月補助教育代金最高新
      台幣六千元。其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
      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者,按其差額補助;差額超過代金額度
      者,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二) 未安置於政府立案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每月補教育代金最高新台
      幣三千五百元。
 (三) 本府得視實際狀況將教育代金改以提供學生所需之輔具、教材、復
      健治療及助理人力等服。
五、申請期間: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上班時間) 。
六、申請地點:身心障礙學生設籍之學校。
七、申請手續:
 (一) 申請之身心障礙學生應設籍於學區內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
      件、填妥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由設籍學校將資料逕寄本府教育
      局辦理審核。
八、在家教育學生設籍學校應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並應於每年九月開學
    前,主動通知在家教育舊生家長申請教育代金。每學年第二學期只接
    受新生之申請,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本府教育局審查,另經鑑輔會
    核定在家教育者,自當月起核定教育代金或助學金。
九、本府教育局得邀集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專業人員、社工員等相關
    人員辦理審核工作。
十、獲審查通過發給教育代金或助學金之學生,由本府教育局轉發。
十一、中途喪失資格者,經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後,自資格喪失之
      日次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須繳還。
十二、就學狀況變動時 (如在家教育者轉社會機構就讀、不適應啟智班或
      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教班轉在家教育者等) ,應由各校初審專案提
      報本府教育局,並得視變動情形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若申請學生
      轉移他縣市時,應由原校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十三、領取教育代金或助學金者,本府教育局及學校應輔導其適當使用,
      以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十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資格,但經本縣鑑
      輔會鑑定,確定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本案要點規定申請,送本
      府教育局複審。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