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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展全民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各 界致力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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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學校體育團隊以本縣所轄高中、國中、國小籌組者。 社會體育團隊以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籌組者。 補助人數為參加比賽之隊職員、選手,以五至十人補助職員一人,十 一至二十人補助職員二人,二十人以上補助職員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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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參加外縣市之體育競賽以教育主管單位核准有案之各項錦標賽為限, 訪問或邀請賽不予補助。 學校體育團隊應為當年度參加本府辦理之單項錦標賽獲第一名之隊伍 。 社會體育團隊之成員應為近二年內本縣全國運動會代表隊成員或縣體 會全國運動會培訓計畫冊列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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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 車資:以莒光號火車往返程為計算標準。 (二) 膳費:每人每日二○○元,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三) 宿費:每人每日三○○元,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同。 本府年度計畫內列有特定比賽項目者,仍於原計畫預算額度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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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函送本府核辦,社會體育團 隊應先送縣體育會審查,符合補助原則者,再行轉送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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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因故未與賽者, 應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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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於競賽期間,發 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 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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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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