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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榮譽輔導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09600447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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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為召募義工擔任榮譽輔導
    員,以提供民眾家庭教育之諮商輔導,並推廣基層親職與多元化營造
    溫馨家庭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榮譽輔導員分 (一) 推廣輔導員 (二) 諮詢輔導員兩類,納編於本中
    心活動組,由專業輔導老師兼任組長。
三、榮譽輔導員甄選
 (一) 應徵資格:對家庭教育服務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且符合之列規定之
      一者:
      1.年滿廿歲,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或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
      2.年滿廿二歲,高中(職)以上畢業,接受過輔導相關課程訓練卅小
        時以上之社會人士。
      3.由相關機關、學校、團體遴選推薦之人士。
 (二) 甄選程序:
      1.資格審定、面談。
      2.儲備訓練。
      3.實務訓練。
      4.授證接聘。
 (三) 甄選標準:
      1.個人特質:助人關係特質 (同理心、尊重、真誠、坦露等) 及個人
        自我探索能力。
      2.溝通與表達能力。
      3.個人價值觀。
      4.專業知能與問題解決技巧。
四、榮譽輔導員任用
 (一) 須通過各項甄選程序及實習試用後,正式授證聘為榮譽輔導員。
 (二) 輔導員聘期一年,每年舉行一次授證典禮。
 (三) 輔導員均為無給榮譽職。
五、服務內容
 (一) 推廣輔導員 (依活動類型分為 A  類、B 類、C 類)
      A 類:參與中心大、中型活動合教育及遊戲課程,如:親子營、園
        遊會等活動。
        活動規劃程序:
        1.活動前由中心聘請講師利用集會時間充實關於該活動相關知識
          。
        2.依活動規劃內容以組為單位相互開協調會。
        3.活動結束後全部參與人員作經驗交流,以列入往後課程活動設
          計執行之參考。
      B 類:設計企畫申請經費,中心協助推動行政支援的活動。
        活動規劃程序:
        1.負責規劃活動設計之輔導員必須於活動開始、結束或活動執行
          中與諮詢顧問討論活動相關內容。
        2.活動結束後隨活動紀錄表呈報中心作為該項活動成果資料。
      C 類:外聘講師規劃活動,中心協助推動行政支援的活動。
 (二) 諮詢輔導員:
      1.每週或隔過值班一次。
      2.每年至少參加三次以上個案研討會議並輪流提出個案供研討教材
        。
      3.不定時於值班時負責錄製廣播節目,或出席縣內家庭教育相關議
        題之座談會。
      4.書寫家庭教育文章供中心宣導用,每月一篇
六、值班規定
 (一) 推廣輔導員 AB 二類活動型態一年中至少必須擇一參加,C 類活動
      則不限參加次數。
 (二) 諮詢輔導員因故未能值班須與其他輔導員協調代班,遇特殊狀況先
      向專職人員請假。
 (三) 活動推廣暨諮詢輔導員必須參加列為必修之在職進修課程。
 (四) 諮詢輔導員有意願者可支援中心推廣活動。
七、督導考核
 (一) 諮詢輔導員與推廣輔導員每年參與教育訓練與服務時數不得低於全
      年總時數三分之二。
 (二) 輔導員日常督導由專職人員依活動簽到簿、參與工作熱心程度及其
      他具體事例,按程序反應並列入紀錄。
 (三) 輔導員年度考核由評議小組綜合評定。
 (四) 評議小組由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含副執行秘書、諮詢顧問二名、
      行政組長、活動組長、專職人員二名,輔導員互選產生三名,總計
      十一名。
 (五) 輔導員依考核績效評定續聘與否。
八、獎勵原則
 (一) 年度績優輔導員由中心依教育部「台灣地區各縣市家庭教育服務申
      心績優諮詢輔導及推廣活動義工暨熱心社會人士表揚要點」申請接
      受表揚。
 (二) 每年辦理義工國內外旅遊等活動。
 (三) 具特殊績優事蹟之榮譽輔導員,得由本中心函請其所屬單位敘獎或
      公開表揚。
九、本要點陳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