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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教育基本法第七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三)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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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 提供更多元的教育方式,達成適才適性教育,以提升教育效能。 (二) 獎勵及補助各團體、單位或個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促進 實驗教育蓬勃發展,提昇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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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對象:經核准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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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方式: (一) 補助: 1.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於實驗開始後一 個月內填妥申請表 (如表一) 及名冊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補助 。 2.補助金額為每學期每位學生一萬元。 (二) 獎勵: 1.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單位或個人,於實驗結束後一 個月內提出實驗報告。 2.經審核評定為成績優良者依學生人數每名給予伍仟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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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宜蘭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驗報告之審核與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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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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