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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70091266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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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午餐帳務表冊管理:

(一)帳簿:

1.「現金出納備查簿」:由出納依現金收支情形記載。

2.「明細分類帳」:由會計記載。

(二)憑證:
1.「午餐費收款收據」(附件三)︰共四聯,每聯間應加蓋騎縫章,且收據應預為編印字號並連號使用,以資控管防杜弊端。該收據由各班級任導師使用,每班每期(月或學期)裝訂一冊應用,並加印封皮及反面「級任導師繳款登記表」(附件四)。

2.「學生繳交午餐費登記表」(附件五)︰由各班級導師登記。

3.「收入憑證」︰
  (1)「收款收據」於收款前由各級任導師填製,出納於款項存入保管金專戶後取具送款回單,再由會計據以編製收入傳票。
  (2)「學校午餐費收入情形表」(附件七)用於收繳每期(月或學期)學校午餐費及每學期午餐基本費和燃料費或其他款項收入狀況。
4.「支出憑證」(附件九)︰原始憑證取得後由經手人黏製,依序核章完成後由會計編製支出傳票。

(三)收支結算表:
1.每月結算表:(附件十一、十三)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祕書會同會計編製。

2.每學年結算表:(附件十二、十四)學年結束由會計統計後填報。

3.「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附件六)︰由午餐執行秘書於每月底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作核對,考核公布之用。

二、收支程序及帳務處理步驟︰

(一)收款手續:
1.各班級級任導師收取學校午餐費後,應即發給收款收據並即登記於該班級學生繳交午餐費登記表,同時填妥繳款登記表,連同現金按期(視學校班級多寡情形或分批於收款後五日內繳納)繳交出納,惟繳交出納時之金額必須以每生整月午餐費為單位(以便計算人數),不得零星繳交;至於學生欠繳差額,應由級任導師自行登記整理。
2.出納收到各班級繳款,除在級任導師繳款登記表簽章外,並應將所繳款項之數目填列於專用「學校午餐費收入情形表」(如附件七),同時應請該繳款之級任導師簽章,用以徵信。其他款項之收入,應用(如附件十)「收取午餐費之收入憑證」,出納收款後,應依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存入保管金專戶。
(二)付款審核:會計按收支款項情形,審核經手人所送購用物品單據憑證,如不能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者,應使用「支出證明單」(附件八)核銷,但所送購買午餐食物單據,除整批購買外,如非當日食用之食物應註明食用日期,以便查核,並注意依下列「憑證內容應具備事項」及「內部手續」加以審核,經依序核章後開立支出傳票,送交出納付款。

1.憑證內容具備事項:

(1)學校名稱:全銜。

(2)日期:年月日

(3)印章:商號正式印章及收款人章。

(4)地址:縣市街巷門牌。

(5)單位:用標準制。

(6)金額:單價總價需相符。

(7)總金額:中文大寫。

(8)摘要:詳細具體。

(9)印花:照規定貼千分之四未消印。

(10)更改:商號加章負責(統一發票更改無效)。

(11)無效:擦刮挖補、塗改塗滅、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2)單據印就萬千等單位,其不需應用者如為O字。

2.內部手續:

(1)經手:採購者或實際經辦人員。

(2)驗收證明:採購事項須經規定驗收證明人員蓋章。

(3)保管:保管人員。

(4)執行秘書:核章。

(5)會計:核章。

(6)校長:准章。
(7)其他:會計科目不同者須分別填製支出傳票及支出分攤表(視科目而定)。

(三)記帳方法:
1.出納之現金出納備查簿應依據該月份收支傳票(如未填製收支傳票者不得隨便記帳)收付款順序編號及登錄,並於記帳後即將所有收支傳票送交會計記帳並保管。
2.會計按收支傳票先記載總分類帳,如係收入午餐費應分別各班級記載,其他收支款項,則按規定之收支科目,分別記入明細分類帳。

(四)結帳方式:
1.出納於每月終了,應將現金出納帳收支款項分別相加合計,並計算結餘,最後劃一紅線以明月結。
2.會計於每月終了,其總帳按收支項目結轉至各明細分類帳,收或支加以合計後劃一紅線以明月結,但其中科目有收支者,應計算節餘以供參考,同時並即按下列規定編製當月結算表。

(1)每月午餐經費收支結算表,必須依據會計分類帳辦理。
(2)收入部分金額合計,必須與支出部分金額加本月結存後合計相符,其本月結存數須與現金出納月結存數符合。
(3)收入部分之本月午餐費為「應收午餐費」(人數務與報表實際供應人數相符)金額減「免收午餐費」金額,應附「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款印領清冊」(附件一),如無減免之學生則免減,但工人免收金額應照減,再減「本月份未繳午餐費」金額,應附「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附件六),本月已全部清繳者當免減,則等於表列之「本月午餐費」總入金額。
(4)收入部份之「以前月份未繳午餐費」應與上月份之結算表及本月份「補繳以前月份午餐費」金額相符。(注意是否補收完全)
(5)「補助費」收入科目,供記載包括所有之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與午餐設備補助費,以及社會福利基金補助款,或其他省、市、鄉鎮等屬於補助性質之款項。惟貧困學生午餐費,如有補助學生應在收費時扣繳,不必另列於補助費支出,此項補助費除設備補助費應按規定必須購置設備外,其他所補助收入之剩餘款如另有規定應繳回外應儘量用於提高菜金,本月所收入或支出之補助費名稱及金額應在備註欄註明。

(6)「基本費」科目係供學校有在學期初另收此項經費之用。
(7)本月如有應付未付款項,應分別列明於「本月應付未付款」欄,否則不得補付。如本月無月欠款,則將「本月應付未付款」欄劃一紅線。
(8)本結算表每月應複寫三份,一份依規定訂於當月午餐,收支憑證外,一份予以公布,另一份存於午餐執行祕書作為資料。                                
(9)每學期終了學校應根據該學期之每月學生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造報該學期之學生午餐收支結算表。

(五)憑證整理:每月結帳後,會計應將所有收支憑證按當月之收支編號整理,首頁為結算表(附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款印領清冊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其次為「收入相關憑證」、「支出相關憑證」,再以封皮(附件十)裝訂成冊後,並經有關人員核章(封皮裝訂處亦應加封並簽章)後,由會計妥為保管。

三、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一)午餐帳務應專帳處理,各種收支憑證應蓋章完妥,並依收支程序切實處理,其表冊應隨時記載,當月月底應即結帳整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
(二)會計(學校有正式編制者,應由正式人員兼任)與出納必須兩人分開擔任。
(三)每月午餐開支應精密計算,以免每學期節餘款項過多,如用於購置午餐設備或巧立名目濫發各種津貼等,均屬不當開支,應絕對防止。
(四)每月學生午餐費結算表結存數務與現金出納帳結存數相符外,特別注意列明未繳午餐費(應收未收款)之學生人數與金額及欠款(應付未付款),以備次月補付,而免遺漏。
(五)學校每日購買主副食應參考其所設計之食譜,不必事先辦理請購比價等手續,惟可以貯存放之大宗食物仍應依照規定手續辦理。(山地以及偏遠地區學校得視實際情形辦理)。
(六)學生午餐燃料費應按規定標準,每學期列入學校三聯單徵收,學校收齊後,應即一次轉撥午餐帳務統收統支,全校所用之水電費(與午餐無關者不得在午餐經費開支)可視實際情形由學校與午餐費比例分擔,但不得全數均在午餐費支付。
(七)有住宿學校學生之伙食帳,應與午餐帳務分開(住宿生應照收午餐費)切勿混淆不清。
(八)學校午餐經費不得用於班級慶生會、蛋糕,或購買飲料供應學生,應儘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但廚房之水質檢驗及其相關維修費,不在此限。惟非廚房之水質檢驗及維修,亦不得支出。
(九)所有有關午餐補助款項,應納入午餐帳務處理,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項剩餘之補助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節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以平均方式增加午餐菜金。
(十)專任午餐廚房之臨時廚工,其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費,規定校方所負擔部份,可由午餐費支應。
(十一)利用社會資源及自立更生方式勞動生產,儘量減少不必要之開支,開源節流以充實午餐經費。

(十二)有關本午餐帳務處理,如有未盡事宜,學校應按會計有關規定手續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