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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教育訓練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資規字第0940026950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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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升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
    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人員資訊知能,並有效落實資
    訊教育訓練,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 本府年度計畫所舉辦之各項資訊教育訓練、專題講座及研討會等。
 (二) 配合中央機關或其委訓單位辦理之各項資訊研習、說明會、講座及
      研討會等。
三、適用對象: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 (僱) 人員及臨時人員。
四、報名程序:
 (一) 承辦單位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研習實施計畫通知受訓單
      位。
 (二) 受訓單位接獲研習訊息後,應即採取下列措施:
      1.自由參訓之課程:應通告所屬周知,鼓勵同仁踴躍報名。
      2.應派員之課程:應依研習實施計畫之規定,選派適當人員參訓。
 (三) 報名進修人員應衡酌業務狀況,經內部陳核程序後為之。
 (四) 報名方式依各研習實施計畫之規定;未依規定報名者,將不允許參
      訓。
五、請假程序:
 (一) 報名截止日前,因故無法如期參訓者,應經內部陳核程序後,參照
      報名方式取消報名。
 (二) 報名截止日後,因故無法如期參訓者,應經內部陳核程序後,於研
      習前一天,告知承辦單位業務承辦人刪除該次報名紀錄,並請自行
      追蹤確認紀錄的刪除。
 (三) 研習當日,因故無法如期參訓者,應檢附單位主管證明或差假單影
      印本向承辦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四) 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報名進修人員,因故無法如期參訓時,除依前
      三款規定辦理外,並應簽請單位主管另行指派適當人員遞補參訓。
 (五) 報名進修人員,無法參加研習又未依規定請假時,將以曠課處理。
六、時數採計:
 (一) 報名進修人員,應依研習實施計畫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並於課程結
      束後簽退。遲到、早退者,當日研習時數不計。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核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認證時數:
      1.參訓人員非公務員者。
      2.研習訂有學習評量而其成績未達合格門檻者。
      3.請假時數合計達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含) 以上者。
七、曠課處理:
 (一) 承辦單位於研習結束後彙整出席紀錄,對於曠課者,將於本府員工
      業務網公告並函文所屬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處理。
 (二) 應派員之課程,承辦單位應依研習實施計畫之規定,於研習結束後
      彙整未派員參加之單位,簽請首長議處。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