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要點依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六條暨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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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執行範圍:依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執行順序,依限處 理,由本府訂定每月應拆除之件數基準,列管追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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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執行方式: (一)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違章建築,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 逐年進行拆除。 (二)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新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 即報即拆,拆除費用,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義務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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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拆除費用,依附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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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要點公佈後,本府應定期召開全縣各鄉鎮市公所違建取締承辦人協調作 業會報,提出成果報告並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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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違建拆除結案後,由本府列冊交由各鄉鎮市公所按月呈報追蹤績效,本府 得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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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有關違建督導考核及獎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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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公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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