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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基於用電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民生所必需暨維護大同 、南澳山地鄉未領得使用執照住戶用電之基本生存權,特依台灣省政 府八十五年九月廿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六六○一○號函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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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大同、南澳山地鄉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之前既有住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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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之住戶須設籍當地六個月以上 (即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前) ,並 由鄉公所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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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寮及農業設施等用電依其相關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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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接電後之房屋不得作為非住宅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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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接電申請應依左列事項切結: (一) 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准予臨時接電,但不能視同合法房屋 。 (二) 違建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物願無條件配合拆除,並負一切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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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要點之申請住戶由鄉公所調查完後,造冊並檢附切結書函送本 府備後由公所函請臺灣電力公司接電並通知申請住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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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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