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本團團員敘薪、演出酬金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支給 |
第 28 條 |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標準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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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本團團員參與本團涉外受邀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之。 (詳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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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本團團員離職儲金之補助及支給,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 與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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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本計畫年度預算應編列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 工作獎金、離職儲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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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本團各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人事費用及各項補助,悉依照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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