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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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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計畫設置執行及運用
第 2 條
本計畫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主辦機關,
並以本局表演藝術課為承辦單位,其設置、執行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計畫之歲入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計畫歲出預算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 5 條
本計畫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
,對外代表本會,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兼) 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第 6 條
本會為本計畫之諮詢機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計畫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
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