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
第 20 條 |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等考核事宜,除另 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評定,經團長核定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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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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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團員依據下列事項評鑑考核: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前項評鑑標準分配比例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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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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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會 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 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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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團員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 續聘與否。 任職滿一年且表現特優者得予升級;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 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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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必 要時得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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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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