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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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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第 20 條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等考核事宜,除另
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評定,經團長核定後生效。
第 21 條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第 22 條
團員依據下列事項評鑑考核: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前項評鑑標準分配比例由本團另訂之。
第 23 條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
果。
第 24 條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會
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
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第 25 條
團員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
續聘與否。
任職滿一年且表現特優者得予升級;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
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
解聘。
第 26 條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必
要時得保持彈性。
第 27 條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