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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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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第 16 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本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員
甄選工作,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 17 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
。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 18 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三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定
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 19 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詳如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