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
第 8 條 |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出納、庶務 、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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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甄選遴聘 (派) 任 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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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劇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處理組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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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料 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 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導 、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字 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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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任 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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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會) ,由副團長 、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團 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期召開 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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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請 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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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置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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