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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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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第 8 條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出納、庶務
    、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第 9 條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甄選遴聘 (派) 任
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第 10 條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劇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處理組務

第 11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料
    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
    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導
    、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字
    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第 12 條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任
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第 13 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會) ,由副團長
、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團
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期召開
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4 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請
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5 條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置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