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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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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
功能,設置「文教活動–戲曲發展基金」之業務及工作計畫,並成立蘭陽
戲劇團 (以下簡稱本團) ,特訂定本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