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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園與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旅管字第113008753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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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公園及風景遊憩區管理單位辦理旅遊安
    全維護、遊客服務及設施維護管理、環境管理及整潔美化、經營業者管理等
    工作,以提昇公園及風景遊憩區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如下:
  (一)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二)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
三、考核對象為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轄管之公園與風景遊憩區。
四、考核競賽由本府組織督導考核小組辦理之。
    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擔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府工商旅遊處、
    農業處、建設處、勞工處、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及聘請專家
    學者組成。
五、考核項目如下:
  (一)旅遊安全維護:
    1.危險地區(含水域)。
    2.遊樂設施安全(船舶、一般遊樂設施)。
    3.消防設施。
    4.緊急事故處理。
    5.意外事件。
  (二)遊客服務及設施維護管理:
    1.服務櫃檯。
    2.解說牌。
    3.解說資料。
    4.通訊廣播。
    5.指示標誌。
    6.道路、步道、車道、自行車道。
    7.停車場。
    8.涼亭桌椅。
    9.公廁。
  (三)環境管理及整潔美化:
    1.環境清潔。
    2.垃圾處理。
    3.污水廢水。
    4.廣告招牌。
    5.喬木養護。
    6.灌木養護。
    7.四季草花、花圃、盆栽。
    8.草坪。
  (四)經營業者管理:
    1.賣店管理。
    2.流動攤販。
    3.食品業者管理。
六、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管轄公園及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
      事項每季定期實施自評檢查,並提送本府備查。
  (二)每年考核一次,由考核小組負責,考核小組於督考完畢後詳填「評分表」
      並召開檢討會,就督考所見缺失進行討論,並將應行改進事項函送受督考
      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受督考單位應擬定具體改進措施函報本府備查。
  (三)本要點所需督導考核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七、競賽方式如下:
(一)考核競賽年度總成績核算方式:每年考核競賽成績由考核小組評定。
(二)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對轄管公園及風景遊憩區每年督導考核改進事項
    辦理情形表及應改進事項實際執行改善情形等,皆作為考核成績之評分參考
    依據。
八、考核成績分五等如下:
  (一)優等:考核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九、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
    1.鄉(鎮、市)公所部分:考核總成績名列前三名且總分達八十分(甲等)以上
      之鄉(鎮、市)公所,由本府頒發獎狀;惟同一鄉(鎮、市)公所轄管公園及
      風景遊憩區同時名列前三名時,以最高名次頒發獎狀。其鄉(鎮、市)長及
      主辦業務單位課(所)長、承辦員、實際管理人員並依下列標準辦理敘獎: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嘉獎二次。
    2.本府部分:本府轄管之公園及風景遊憩區其考核總成績達八十分 (甲等)
      以上者,該公園及風景遊憩區實際管理工作有關人員依左列標準辦理敘獎: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嘉獎二次。
  (二)懲處: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有關業務主管、承辦人員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