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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園及風景遊憩區管理單位辦理旅遊安全維護、設施維護管理、環境
整潔美化、經營業者管理及遊客服務等工作,以提昇公園及風景遊憩區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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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如下:
(一)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二)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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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為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轄管之公園與風景遊憩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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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競賽由本府組織督導考核小組辦理之。
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擔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府工商旅遊處、農業處、建設
處、勞工處、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及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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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項目如下:
(一)旅遊安全維護:
1.遊樂設施安全。
2.建築管理。
3.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友善環境。
4.水域遊憩活動安全。
5.消防安全。
6.緊急救護系統及救難系統。
7.餐飲環境衛生營業衛生管理。
8.配合警政業務及案件預防措施。
9.職業安全衛生。
(二)遊客服務及設施維護管理:
1.櫃檯服務。
2.解說服務。
3.消費資訊與權益。
4.指示標誌。
5.道路、步道、車道、自行車道。
6.停車場。
(三)環境管理及整潔美化:
1.環境清潔及垃圾處理。
2.污水廢水。
3.公廁。
4.植栽撫育。
(四)經營業者管理:
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
2.危險地區。
3.現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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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管轄公園及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事項每月定期實施檢
查,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重點檢查。
(二)每半年考核由考核小組負責,考核小組於每半年督考完畢後詳填附表一「評分表」並召開檢
討會,就督考所見缺失進行討論,並將應行改進事項函送受督考鄉(鎮、市)公所及本府,
受督考單位應依附表二格式擬定具體改進措施函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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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如下:
(一)考核競賽年度總成績核算方式:每半年考核競賽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對轄管公園及風景遊憩區每半年督導考核改進事項辦理情形表及應
改進事項實際執行改善情形等,皆作為考核成績之評分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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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成績分五等如下:
(一)優等:考核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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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
1.鄉(鎮、市)公所部分:考核總成績名列前三名且總分達八十分(甲等)以上之鄉(鎮、市)公所,
由本府頒發獎狀;惟同一鄉(鎮、市)公所轄管公園及風景遊憩區同時名列前三名時,以最高名
次頒發獎狀。其鄉(鎮、市)長及主辦業務單位課(所)長、承辦員、實際管理人員並依下列標準
辦理敘獎: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嘉獎二次。
2.本府部分:本府轄管之公園及風景遊憩區其考核總成績達八十分 (甲等) 以上者,該公園及風
景遊憩區實際管理工作有關人員依左列標準辦理敘獎:
(1)優等:記功一次。
(2)甲等:嘉獎二次。
(二)懲處: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有關業務主管、承辦人員記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