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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四十六條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本縣公共建設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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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自備土地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時應依第三點規定檢 送各項計畫十五份及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送本府審核,未 備齊者,應以書面一次告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退回申請 案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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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蘭縣民間自備土地自提規劃申請參與本縣公共建設案件 (民間自備 土地 BOO 案) 應備計畫項目及內容標準: ┌──┬────┬────────────────────┐ │項次│計畫名稱│ 計 畫 至 少 應 涵 蓋 內 容 │ ├──┼────┼────────────────────┤ │1 │土地使用│1.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 │ │計畫 │2.建築量體規劃 │ │ │ │3.環境衝擊影響評估與說明 │ │ │ │4.用地變更作業規劃 │ │ │ │5.其他 │ ├──┼────┼────────────────────┤ │2 │興建計畫│1.經費管理計畫 │ │ │ │2.環境及交通影響評估。 │ │ │ │3.相關施工及使用執照申請計畫。 │ │ │ │4.工法及工安危險評估。 │ │ │ │5.施工計畫 (含工程進度) 。 │ │ │ │6.涉及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 │ │ │ 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 ├──┼────┼────────────────────┤ │3 │營運計畫│1.計畫目標及事業經營理念 │ │ │ │2.管理與維護組織及人力配置 │ │ │ │3.行銷及推廣計畫 │ │ │ │4.環境監測及管理計畫 │ │ │ │5.就業服務及員工訓練計畫 │ │ │ │6.涉及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 │ │ │ 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 ├──┼────┼────────────────────┤ │4 │財務管理│1.資金籌措計畫 (含融資機構融資意願書、融│ │ │計畫 │ 資機構對投資計畫書評估意見) │ │ │ │2.建設經費及營運收支預估 │ │ │ │3.財務效益分析 │ │ │ │4.預估財務報表編製 │ │ │ │5.風險及敏感性分析 │ │ │ │6.風險控管計畫 │ │ │ │7.保險計畫 (含費率架構及險種) │ │ │ │8.保險機構 │ │ │ │9.其他 │ ├──┼────┼────────────────────┤ │5 │回饋計畫│申請人提供配合業務推展項目或回饋,並列明│ │ │ │其優先次序,涉及資金配合者,應估列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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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文件備齊後,本府應依下列程序予以審核: (一) 公共建設主辦業務機關 (單位) 應於受理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後二 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核 (審核表) 1.業務主辦機關 (單位) 審核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本府政策需求。 2.業務主辦機關 (單位) 會辦地政、建管、環保、工商、財政及主 計等各相關機關 (單位) 審核或確認下列項目: (1) 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2) 申請人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 申請人主張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確認。 各相關單位應於收到會辦審核表後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交付主辦機關 (單位) 。 (二) 主辦業務機關 (單位) 彙整前揭意見並評核整體計畫之可行性後, 如認為不可行,應先函請申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簽請首長評決 ;評決可行者,擇日召開審核會議,進行投資計畫書之各項計畫審 核;評決不可行者,則敘明理由檢附申請原件,一併函退民間申請 人。 (三) 審核會議由本府主任秘書任召集人,於評決可行後三十日內召開, 除主辦機關 (單位) 簽陳首長認依權責非本府所能自行決定,應邀 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外,餘由相關單 位局、室課長以上職位代表共同審核,惟涉及技術或專業之項目, 仍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核。 (四) 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主辦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 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五) 主辦業務機關 (單位) 應於召開審核會議七日前將申請人投資計畫 書於召開審核會議前七日送達各審核委員進行計畫預覽,審核過程 應給予申請人至少一小時以上之時間進行簡報、答詢及陳述意見。 (六) 民間自備土地自提規劃申請案件之投資計畫,審核評決方式採總評 分法,即以綜合甄審項目之各項加權評分為評決依據,各計畫配分 及權重如下表: ┌─┬──────┬───────┐ │項│計畫名稱 │各計畫配分權重│ ├─┼──────┼───────┤ │1 │土地使用計畫│ 20 % │ ├─┼──────┼───────┤ │2 │興建計畫 │ 15 % │ ├─┼──────┼───────┤ │3 │營運計畫 │ 35 % │ ├─┼──────┼───────┤ │4 │財務管理計畫│ 20 % │ ├─┼──────┼───────┤ │5 │回饋計畫 │ 10 % │ └─┴──────┴───────┘ (七) 評決步驟及標準如下: 1.各審核委員按甄審項目評分 (滿分為一百分) ,乘上各項目之權 重後為各審核委員給分。 2.各審核委員給分平均數達 80 分以上者為審核通過,反之,為審 核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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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業務機關 (單位) 應於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審核通過之條件;未獲通過者,應以書面備具理由,通知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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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資契約草案由申請人於接獲審核通知後依審核通過之條件於十四日 內提出,並由主辦機關 (單位) 與申請人於草案提出後十四日內協商 決定,必要時,得經本府同意延長提出日期,最長不超過十四日;申 請人未依限提出契約草案或契約內容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決定者,本府 應逕予撤銷原「審核通過」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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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投資契約草案協商決定後三十日內提出投資契約確定版十本 ,供本府及申請人簽訂所需,倘未於期限內提出並完成投資契約之簽 訂,本府得逕予撤銷原「審核通過」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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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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