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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暨傳統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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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原住民民俗文化及傳統體育競技
    活動,發揚原住民優良文化藝術及激發體育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及公私立學校。
 (二) 本縣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 辦理原住民民俗舞蹈、音樂、語言、歌唱及傳統手工藝、戲劇、美
      術研習或其他類似性質之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
 (二) 辦理其他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需有自籌款:社區型活動每案 (次) 補助二萬元至五萬元
      ;全鄉性活動每案 (次) 補助十萬元至十五萬元;足以產生原住民
      文化持續性效益之特殊活動,得視計劃內容及當年度經費多寡,專
      案予以補助,惟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二) 申請案應確實依照經核定之項目執行,若結算總經費低於提出申請
      總金額,本府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與審核:
 (一)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陳報活動實施計劃; 計劃內容應含
      : 計劃名稱、目的、活動時間地點與內容、參與對象、辦理方法、
      經費情形及預期效益。
 (二) 登記立案民間團體需檢附核准立案之佐證文件。
六、財務處理:
 (一) 經核准補助案,如計劃變更或因故未能實施者,需即函報本府重新
      核辦。
 (二) 申請補助單位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將有關成果報告 (含照片、經
      費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 函報本府核備結案; 相關活動收支原始
      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妥存十年,俾供審計機關查核。
 (三) 廣告、印刷等費用需檢附樣本 (張) 。
七、經費來源: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本府九十年度「原住民民俗文化
    暨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經費。
八、附則:補助計劃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相關人員應依權責確實辦理
    ,如有不實 (法) 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