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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鼓勵民眾檢舉賄選及散布謠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970058144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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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淨化選舉風氣,防杜金錢介人選舉及
    防止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人檢舉賄選案件,依左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 檢舉候選人、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省長、省議員、縣長、縣
      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經
      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由本府給與獎金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 檢舉前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者,由本府給與獎金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檢舉人檢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者,每一案件經司法機關判
    決有罪確定者,由本府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四、檢舉人應將檢舉賄選或散布謠言之事實 (包括人、事、時、地、物) 
    以書面敘明,並檢附證據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
    檢舉,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足資辨別其特徵暨檢舉內容等
    資料,均予保密。
五、數人檢舉同一案伴,獎金由檢舉人均分,後檢舉者,不給與獎金。
六、檢舉人除法官、檢察官及調查人員不給與獎金外,其檢舉人包括一般
    民眾、司法警察人員、軍公教及辦理選務人員在內,均發給獎金。
七、檢舉賄選逾選舉投票日十日者或檢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逾選舉
    投票日者,不給與獎金。
八、檢舉獎金自具領通知送達檢舉人之日,逾一年未具領獎金者,不給與
    獎金。
九、檢舉人如為虛構事實檢舉者,送請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檢舉人誣告他
    人經判決確定者,應追回已發給之獎金) 。
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