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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上級政府補助社區發展業務暨推展社區發展建設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0920094648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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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貳、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守望相助隊、長壽俱樂部、媽媽
      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均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
 (二) 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或小型零星工程: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二) 社區綠美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 社區活動中心或社區發展協會內部組織充實設備設施:最高補助十
      萬元。
 (四) 辦理社區精神倫理建設或文教、康樂活動: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 辦理社區讀書研習會或社區圖書室增購圖書等:最高補助三萬元。
 (六) 舉辦或參加民俗育樂活動:最高補助四萬元。
 (七) 社區幹部或活動中心管理人員津貼:最高補助六萬元。
 (八) 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對同一
      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
肆、列入年度內加強、新成立、示範社區及本府指定之專案計畫視個案及
    計畫內容,由縣長另案核定補助金額,不受前點限制。
伍、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向本府提
    出申請。
陸、本府依第三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
    一層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柒、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
    ,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前、中、後或成果
    照月報府備查。
玖、核銷流程:
一、上級政府補助部分:受補助者應依計畫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竣,並檢
    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執行概況考核表、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函
    送當地鄉 (鎮、市) 公所,公所應就核銷表件是否確實依核定項目執
    行、自籌款比例是否達實際執行計畫費百分之三十及相關憑證資料是
    否合於會計法規先行審核。經公所初審無誤後,檢附公所或協會領據
    並將前述核銷憑證報送本府辦理撥款。
二、申請本府補助部分: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支出
    憑證、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二份報府核銷請款;如補助項目
    為工程經費,受補助單位得檢具工程合約書正本及領據報府申領補助
    款,惟須於工程完竣後檢具支出憑證及執行前、中、後照片報府備查
    。
    前項所謂「支出憑證」如係全額補助應將支出憑證正本繳回,如為部
    份補助則僅需繳驗支出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