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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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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守望相助隊、長壽俱樂部、媽媽 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均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 (二) 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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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或小型零星工程: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二) 社區綠美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 社區活動中心或社區發展協會內部組織充實設備設施:最高補助十 萬元。 (四) 辦理社區精神倫理建設或文教、康樂活動: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 辦理社區讀書研習會或社區圖書室增購圖書等:最高補助三萬元。 (六) 舉辦或參加民俗育樂活動:最高補助四萬元。 (七) 社區幹部或活動中心管理人員津貼:最高補助六萬元。 (八) 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對同一 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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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列入年度內加強、新成立、示範社區及本府指定之專案計畫視個案及 計畫內容,由縣長另案核定補助金額,不受前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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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向本府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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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府依第三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 一層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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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 ,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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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前、中、後或成果 照月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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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核銷流程: 一、上級政府補助部分:受補助者應依計畫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竣,並檢 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執行概況考核表、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函 送當地鄉 (鎮、市) 公所,公所應就核銷表件是否確實依核定項目執 行、自籌款比例是否達實際執行計畫費百分之三十及相關憑證資料是 否合於會計法規先行審核。經公所初審無誤後,檢附公所或協會領據 並將前述核銷憑證報送本府辦理撥款。 二、申請本府補助部分: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支出 憑證、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二份報府核銷請款;如補助項目 為工程經費,受補助單位得檢具工程合約書正本及領據報府申領補助 款,惟須於工程完竣後檢具支出憑證及執行前、中、後照片報府備查 。 前項所謂「支出憑證」如係全額補助應將支出憑證正本繳回,如為部 份補助則僅需繳驗支出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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