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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本縣調解工作人員士氣,充分發揮調 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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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調解委員 (二)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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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十件 (原住民鄉五件) 至三十九件 者。 (二) 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四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三) 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本府專案 報請內政部轉法務部獎勵。 (四) 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 政部申請行政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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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指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 勵,其規定如下: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一) 鄉鎮市長獎:全年轉介十件至三十九件者。 (二) 縣長獎:全年轉介四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三)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本府專案報請 內政部轉法務部獎勵。 (四)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政部 申請行政院獎勵。 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一) 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五件至十九件者。 (二) 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三)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本府專 案報請內政部轉法務部獎勵。 (四)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專案報 請內政部申請行政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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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八年者。 (二) 縣長獎:服務年資滿十二年者。 (三) 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 (四)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政部申請行 政院獎勵。 同一類獎項以獎勵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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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 ,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一至四) 報本府審核;應 由中央獎勵者,報內政部核辦,其餘由本府核後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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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訂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講習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 眾傳播媒體公諸社會,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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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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