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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外賓接待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新字第137783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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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日益增多蒞縣參觀訪問或觀摩之團體暨外賓,以辦好本府對外
    公共關係,維護本縣良好之形象,特設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接待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委員若干人、各單位連絡
    人各一人;有關總務及新聞業務由本府秘書處庶務科及新聞科辦理,
    其人員派任及工作如下:
(一)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業務及協調聯
      繫有關行程及接待事宜,並代表本府(或縣長)陪同或引導參觀。
(二)副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
      業務及協調聯繫有關行程及接待事宜,並輪流或分別代表本府(或
      縣長)陪同引導參觀。
(三)委員:由參觀重點單位,工商旅遊處遊憩管理科科長、體育場場長
      、文化局秘書、本府秘書處庶務科科長、新聞科科長等兼任,必要
      時得增派有關單位主管或幕僚人員,負責該單位有關業務及行程之
      安排與接待,或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處理本小組業務。
(四)庶務:由本府秘書處庶務科兼辦,負責辦理所需車輛之調派,外賓
      車票之代購及住宿旅館之代訂,本府會議室(會客室或簡報室)之
      佈置整理、影片放映及茶水之供應,如需備餐招待或贈送紀念品,
      並應負責採購及核銷。
(五)新聞:由本府秘書處新聞科兼辦,負責辦理各業務單位資料之蒐集
      、整理及分送,訪問參觀行程之安排、行政大樓之引導解說及有關
      案件之簽擬,新聞之發布,並協助召集人、副召集人辦理聯繫及接
      待工作。
(六)各單位連絡人由各單位指派,辦理該單位之聯繫及接待引導解說等
      事項,並負責蒐集提供該單位所需贈送之資料。
三、本接待小組之任務及工作範圍:
(一)任務:
      1.辦理訪問團或外賓之聯繫及接待工作。
      2.協調受訪問參觀或觀摩有關縣屬單位間,聯繫、接待、行程、簡
        報、解說、引導等事項。
(二)工作範圍:
      1.辦理不屬各單位業務對象之外賓或機關團體蒞縣訪問、參觀或觀
        摩活動。
      2.訪問參觀或觀摩項目涉及數單位,須由本小組協調聯繫與接待者
        。
      3.縣長核示交由本小組辦理者。
      4.除前三款者外,餘均應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辦理。
四、各單位應行配合事項:
(一)本小組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二、三款有關蒞縣訪問參觀或觀摩時
      ,各有關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單位連絡人,與本小組密切聯繫
      並積極主動配合。其中司儀之指派,以科長級以上人員為原則。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三款來訪問參觀對象或主辦者之本府相關或相當
      單位,除應指派專人擔任連絡人外,其主管或副主管並應出面接待
      及引導。
(三)本府行政大樓參觀引導動線之規劃及各單位解說人員之訓練,由秘
      書處辦理。上班時間臨時至本府參觀之民眾或團體,由為民服務中
      心派員服務,必要時並給予引導及解說。
(四)有關本縣綜合性之簡介或本縣縣政整體建設規劃之簡報,由計畫處
      或有關單位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訪問參觀或觀摩行程中,各有關業務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協助連絡
      人辦理資料提供、引導、解說、簡報及簡報場地之設置整理布置。
(六)各單位資料如需統一事先送給外賓閱覽者,應於參觀訪問團或外賓
      到達前一日,依人數送交本府秘書處新聞科彙整轉發。
(七)各單位辦理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訪問、參觀或觀摩活動,如需放映
      相關影片供外賓觀賞者,應於訪問、參觀或觀摩活動之前一日向秘
      書處庶務科登記。
五、本小組為研商或協調各單位之聯繫接待、簡報、解說、引導及行程之
    安排等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召開協調會。
六、本小組辦理接待聯繫等工作所需費用,由各相關單位支應。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